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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006號令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3186256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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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需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申請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跨越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交通系統」及「工程經費(不含土地費用)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另本會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農授水保字第○九四一八四二○○六號令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