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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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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4 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站:
一、作物改良課。
二、作物環境課。
三、農業推廣課。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臺北分場。
八、五峰工作站。
九、新埔工作站。


5 條 
作物改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育種、新品種示範及原生種繁殖。
二、農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應用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研發、
    示範及推廣。
三、優質安全農作物產品生產技術與體系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範與復育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五、植物與微生物遺傳資源之蒐集、保存及應用。
六、植物組織培養技術之研發、應用及輔導。
七、分子標誌技術之研發、應用與植物品種及物種鑑定服務。
八、基因改造植物檢測技術之研發及服務。
九、其他有關農作物改良事項。


6 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
    廣。
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溉用水及農田肥力檢驗服務。
五、農業機械與自動化等生物產業設備、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農作物病蟲害防疫技術之研發及示範推廣。
七、其他有關農作物環境事項。


7 條 
農業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推廣教育之研發及推廣。
二、農業企業化經營與休閒農業之研發及推廣。
三、農產品運銷技術之研發及推廣。
四、農業資訊傳播與經營管理資訊化之研發及推廣。
五、農村產業文化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研究及推廣。
六、農業技術教育訓練、農業產銷班經營技術及產銷技術推廣。
七、區域性農業聯繫會議之規劃及推廣。
八、國際農業合作。
九、農民暨消費者服務及技術諮詢。
十、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1 條 
臺北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近郊蔬菜及花卉作物品種改良。
二、蔬菜、花卉作物栽培與採後處理技術改進試驗研究及推廣。
三、都市近郊作物有機栽培技術研究及推廣服務。
四、配合政策進行產銷班輔導。
五、配合本場業務辦理跨縣(市)鄉(鎮市)之蔬菜及花卉產業輔導。
六、配合本場業務辦理農業技術諮詢及講習訓練。


12 條 
五峰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地區農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與良種繁殖之試驗研究及
    示範推廣。
二、原住民地區農業產銷技術輔導、教育訓練及諮詢。
三、坡地農業氣象觀測及資源規劃應用。

 
13 條 
新埔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果樹與特用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試驗研究、良種繁殖及示範推廣
    。
二、果樹與特用作物產銷輔導、教育訓練及技術諮詢。
三、果樹與特用作物遺傳資源蒐集、保存及利用。


14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