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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整合性風險管理機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0970075871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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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整合性風險管理工作,降
     低風險發生機率與影響程度,以改善組織治理、達成施政目標、提升
     施政績效,特訂定本機制。


二、本會風險管理政策:
     本會應依據施政目標,運用整合性風險管理之技能,建立風險管理機
     制,由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權責按風險管理之規劃、執行、監督
     及改善等流程,以降低各項施政風險之危害程度,持續改善本會風險
     管理績效,達成本會組織任務與施政願景。


三、本會風險管理督導小組:
     為督導本會整合性風險管理工作之推動,成立本會風險管理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漁業
     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及農業金融局
     等機關首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室主任兼任。
     督導小組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督導小
     組幕僚工作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四、本會整合性風險管理機制如(圖一): 
     本會應依照業務特性與內外在環境及國際情勢等整體觀點,以施政願
     景及施政計畫為核心,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處理、風險監控及風險溝
     通等風險管理流程,並透過系統性檢討,持續改善。


五、本會風險管理流程:
     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下列流程辦理風險管理工作,重大事項應
     提報督導小組審議:
 (一)風險評估:從年度施政計畫中辨識可能面臨之風險,並依本會風險
         發生機率及影響程度之評量指標(如表一、表二),建立本質風險     
         圖像。
 (二)風險處理:對所辨識的風險建立風險管理計畫(內容包含採取對策
         、處理方案、應變流程、監控措施等),並依風險容忍度建立殘餘
         風險圖像,隨時檢視修正管理計畫及風險圖像之變化。
 (三)風險監控:本會組織風險由督導小組監控其有效性;本會各單位及
         所屬機關自行控管之風險,由各主辦單位(機關)建立自主管理機
         制,以持續改善風險管理之績效。
 (四)風險溝通:本會各單位(機關)於風險管理流程之每一環節,均需
         適時並誠懇地與相關產業團體、當地居民及媒體等利害關係人溝通
         協調。持續透過教育訓練及組織學習或引進專業資源等建立風險管
         理專業技術,提升風險管理能量,並將風險管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
         策運作。


六、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得參照本機制訂定自主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