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生產、生活、生態三生農
業政策,推動農田水利建設時兼顧提升農業生產、保育生態環境、維
護生物多樣性及營造農村景觀,採取以生態為基礎、安全為導向之工
程方法,減少對自然環境造成傷害,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補助辦理之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及早期農地重劃區
農水路更新改善等農田水利建設,其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
應積極考量生態工法原則,兼顧生態環境維護。
三、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應將下列生態課題納入考量:
(一)當地特定生物之確認及其保育方案或措施。
(二)生態工法設計之選用(包括工料來源之探討)。
(三)生態監測及設施之後續維護。
(四)景觀及原生植物植栽。
四、應用生態工法規劃,應先做相關之背景環境、材料及生態調查,其調
查方法得用文獻調查及現場調查等方式。生態調查經費,得納入工程
建設預算。
五、農田水利建設應用生態工法規劃時之考慮事項:
(一)水路:包括灌排水路
1.排水路儘可能順應地形保持蜿蜒,或利用不同之工法使其形成多樣性
流況。湧泉地區之水路不予封底,以保護生物棲地環境。
2.在用地許可之情形下,渠面應儘量採緩坡設計,在不影響水路流況及
阻礙巡防道
路情況下,最高設計水位超高部分或渠頂宜適量覆土,俾提供植物生
長,以利景觀、生態功能。
3.水路設置得以容納小生物避難或隱藏之多孔隙空間。
4.灌排分離之水路,由於配合灌溉管理,可能於一段期間內斷水,故需
視實際狀況,規劃非灌溉期間容留水中生物避難的地方。
5.水路周邊得設置綠地、河畔林或灌木欉,以提供水路多樣性生態環境
。
6.跌水工、陡槽或攔河堰如對水中魚類有移動障礙,為使不影響其繁衍
,可考慮採用多階段小落差之連續水工型態或設置魚道。
7.排水渠道因有被洪水沖毀之可能,應考量安全與生態兼具之工法,渠
底應採透水
性之材料,以涵養補注地下水。
8.為維護良好灌溉水質,應考量預防未經許可之搭排及受污染之地面逕
流流入灌溉渠道。
9.灌溉、排水渠道採生態工法設計,如週遭環境及維護管理等條件合適
,得考量規劃具親水功能、景觀及植栽等設施,俾增加居民休憩及生
態教育之功能。
10.灌溉、排水渠道如流經湧泉地區,可考量加大圳路寬度、挖深使成水
塘,在灌溉停水或渠道維修期間,成為水生動物之避難所,或在豐水
期間成為水生物之棲息地。
(二)農路:
1.農路應儘可能沿著地形坡度整建,避免大量挖填土方,並檢討最小寬
度,加強排水設施功能,以減輕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2.預定設置農路之路線需調查是否有珍貴稀有或特有之植物或動物棲息
地。若經查明係屬上述地點,應考量變更農路路線或提出減輕影響之
替代方案。農路預定路線如經調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宜規劃適當之
野生動物遷移廊道。
3.農路路面以碎石級配等透水性材料舖設為原則。
4.如空間許可,主要幹道農路兩側應植栽行道樹,樹種的選擇以原生種
為原則,並納入景觀規劃。
(三)貯水池(或調整池):貯水池水域及其周邊為魚類、其他水生生物
及鳥類之棲息空間,其周邊灌木欉或林帶亦為昆蟲、鳥類及小動物
之棲息空間,宜規劃使其水域及陸地之地形及植生保持連續不中斷
,並配合規劃生態觀察便道及自然生物保護區域,以防止人為活動
之干擾。
六、採行生態工法,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為原則,需視建設目標及當地
物化特性及人文背景資料,充分分析後而選定之。
七、農田水利建設應用生態工法之規劃、設計,為求完整周延,各主辦單
位得邀請生態工法專家學者或設專案諮詢小組協助審查。所需經費,
得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八、調查測量等外業工作,應儘可能避免影響生態環境、破壞珍貴稀有之
生物棲息場所。在預算容許範圍內,儘可能編列施工前生物調查經費
。
九、應用生態工法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符合個案之特性:
1.依個案人文、地理、生態等特質及規劃目標進行設計。
2.選擇適當之生態工法。
3.視實地情形預測施工階段可能發生之狀況,並考量因而可能增加經費
之處理方式。
(二)配合地區特性並儘量利用當地天然材料,植栽以原生種為原則。
(三)營造多樣化生態環境。
(四)降低施工期間對生物干擾或保留生物棲息場所之措施。
十、生態工法應尊重當地特性,其建設將成為地方之文化資產,與當地居
民之生活息息相關。主辦單位在規劃初期應積極邀請地方人士參與,
推動地方民眾認養維護。
十一、生態工法施工時應注意期程安排、施工路線、棲地保護等措施,以
減低施工對生態環境之影響,並需有保護保育類動植物、湧泉之應
變措施。施工完成後應評估生態工法之實施成效。
十二、生態工法完工後,管理單位應編列適當維護預算,做為損壞補修、
植生補植或改修之費用。
十三、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將該年度推動生態工法之成效彙報
本會。報告內容包括:案名、經費、設置地點、設計理念、採用工
法、預期達成功效、成果、維護費用、檢討及建議。
十四、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參照一般工程之設計原則及規範辦理,主辦單
位並得採行較本要點更有利於生態環境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