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一、為改善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梁及箱涵等構造物通洪斷面瓶頸,爰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配合辦理野溪治理工程,工程執行機關得邀請各相關權責機關,對於
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處,共同協商解決,並依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以作為改善之參考依據。
三、跨越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既有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宜優先
考量改善,日後新建者,亦應考量設計足夠之土石流通洪斷面。
四、各執行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除考量土石流狀況,尚需考量地
方均衡性及人文區域特性,作為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改善
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改善規劃設計原則:
(一)考量土石流之水路、流向,作為新建簡易橋梁及箱涵選址之參考。
(二)跨越土石流潛勢溪流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計算土石流流量。
(三)洪水及土石流流量大之野溪,宜考量施設長跨徑橋梁,儘量減少橋
墩數量。
(四)於溪床有沖刷之虞之野溪施設者,宜考量加深橋台、橋墩基礎深度
或設置固床工保護。
六、對於河川與簡易橋梁及箱涵銜接界面問題,可透過跨部會之既有協商
機制辦理,以期有效解決問題,並減少通洪斷面瓶頸現象之發生。
七、為有效管控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工程,辦理時應填寫自
主檢查表(如附表),並納入工程預算書內審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