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署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但受本署補助或本署與他機關合辦,非由本署主辦者,不適用之。
二、本署各單位辦理採購(工程、財物或勞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小額採購案件(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由請購單位事先至「辦公室
自動化系統」申請,並列明所需採購項目之名稱、規格、數量、單位
、用途、經費來源等。
(二)逾小額採購案件:請購單位須以專案簽辦,敘明採購名稱、規格書、
採購金額 (含後續擴充金額)、經費來源、契約書初稿及招標方式
(採公開評選或評審方式辦理者,含徵求說明書、評分標準表)等簽
陳。簽會秘書室、主計室及政風室,經有權人或授權人核准後,移
請秘書室辦理招標作業。
秘書室應審視採購方式,招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及預擬上網公告。主計室
及政風室就有無預算、程序是否合法核簽意見。
小額採購案件,屬於財產類之非消耗品或營繕工程、公宴或會議餐點、講
師費、顧問費、聘用臨時人員費、其他人事聘僱費及委辦業務十五萬元以
下小額採購等,仍優先以專案簽辦。
採購財物以本國貨或具環保標章者為優先,必須採用外國產品者,應敘明
理由送 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斟酌辦理。
各請購案件除因緊急性並經核准者外,應預留採購作業及公告時間提前提
出。
三、請購流程與分層決行權限如下:(請購流程如附件一)
(一)小額採購案件:
1.未達三千元:請購案件經其請購單位主管核可後,將請購單及相
關資料送 秘書室由秘書室主任決行辦理。
2.三千元以上:請購單經其請購單位主管核可後,將請購單及相關
資料送會會計室後,由秘書室主任決行辦理。
秘書室辦理前二目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
價單或企劃書。
(二)逾小額採購案件:
1.逾小額採購金額,未達三十萬元者,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決行
辦理。
2.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由副署長或其授權人決行辦理。
3.五十萬元以上採購及科技計畫案件,由署長或其授權人決行辦理。
有關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應先會農業保險及資訊組審查必
要性及規格。其他與相關組室有關案件應先加會該組室。
秘書室審查相關請購資料,如有不符規定或公告時間不足者,應即洽
請請購單位補正後再行辦理。
四、秘書室辦理招標案件,應於事前依第二點規定,就請購單位所提請購
資料製作有關招標文件陳核辦理。請購單位辦理評選作業分工作業流
程如公開評選 (審)案件作業流程圖(附件二~三)。
秘書室辦理招標案件,應依請購單位提出之合約需求擬訂契約草約,
對於採購財物之名稱、品質、規格、零件及配件、數量、單位、包裝
、保險、運輸、交貨日期、地點、檢驗及驗收、保證責任、保固期限
、售後服務、付款辦法及違約罰則等各項條款必須明確約定。
招標、比價文件規定廠商應繳交之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政府
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辦理議價或勞務採購得免繳押標金。
請購單位對所請購案件,倘需要變更規格或數量時,應敘明理由,並
依第三點之授權層次陳奉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秘書室辦理變更事宜。
如已訂購而於事後變更者,則由請購單位負責會同秘書室與賣方協調
解決。
辦理採購案件時,對於訂定招標文件、辦理契約變更、處理採購爭議
等重要事項,必要時得簽會農業金融管理組,協助處理。
五、共同性之辦公文具用品、消耗品、印刷品及勞務等,應於年度開始前
由秘書室通知各組室預估年用量,送秘書室循最經濟之方式辦理整批
或集中採購,或訂定契約分批給付,分批結付價款方式辦理。但確有
緊急情事需採購時,經主任秘書核准者,不在此限。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之共同供應契約所訂集
中採購項目,應由秘書室運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六、逾小額採購案件除採限制性招標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告,
各項招標方式之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辦理。(詳如附件四)
七、各種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均應訂定
底價(其流程圖如附件五),底價訂定流程(如附件六),底價訂定
格式(如附件七)。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
(一)定有底價之採購:
1.底價擬訂:
請購單位訪取相關資料詳加分析後,於底價表填載預估金額(可
作底價參考之價格)密封底價封,於開標三日前送秘書室簽辦。
2.底價核定:
(1)逾小額採購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之採購,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
人核定。
(2)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之採購,由副署長或其授權人核
定。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副局長或其授權人核
定。
(3)五十萬元以上之採購,由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電腦軟、硬體採購案件,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應協助請購單位擬訂
預估金額。
(二)未定有底價之採購:
除小額採購外,由請購單位於開標前召開評審委員會研析合理價格,
並訂定建議價以密封後送秘書室保存,於開標時提出。
辦理限制性招標議、比價之採購案件於訂定底價前,請購單位得邀請
議、比價廠商到場說明及確認規格、合約內容及估價分析。
如規格及合約內容無法協定時,應以書面通知秘書室停止辦理議、比
價。
八、投標方式:
於投標須知應依個案所需明訂採個別投標或得共同投標方式及標單投遞
方式。
九、招標程序:
(一)公開招標流程:如附件八
(二)選擇性招標流程:如附件九之一、之二
(三)限制性招標流程:如附件十
十、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會、監辦程序及應辦事項:
逾小額之採購,秘書室應通知主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監辦單位
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機關主會計
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監辦事項。
辦理招標、開標、比價或議價、決標之有關文件送請主計室、政風
室就有無預算、程序是否合法核簽意見。
有逾小額之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或其他與相關組室有關之採購案
件,應先會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或相關組室,並派員會辦。
十一、開標及驗收主持人:
(一)小額採購金額以上,未達三十萬元之採購,由主任秘書或其授權
人主持。
(二)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之採購,由副署長或其授權人主持。
(三)五十萬元以上,由署長或其授權人主持。
十二、辦理公開招標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宣布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或其他招標文件規
定之事項。
審查合格投標(標單)廠商,第一次開標合格廠商未達三家即應
流標。
審查事項:
1.投標文件於截止期前寄(送)達。
2.投標文件已密封。
3.外封套上已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
4.無政府採購法第一0三條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5.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
(二)經依上述審查事項審查後,有三家以上廠商之合格標單時,即開
啟標封之證件封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含投標規格)後,有一家
廠商合於資格及規格規定時,即得開價格標比(議)價。但以最
有利標決標者得將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併辦理審查。
(三)辦理開標時請購單位負責規格(技術性、圖說、投標型錄等)之
資料審查;秘書室負責廠商資格、供應能力審查;主計室及政風
室負責開標、比(議)價及決標之程序審查。
(四)開標後應將開標結果記載於開標紀錄。其他有關開標事項依政府
採購法第二章招標規定辦理。決標後與得標廠商訂定之契約內容
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訂立契約之關係人,與代理權人訂約時並應注意有無合法授權。
2.財物名稱、規格、零件及配件、數量、單位、價格基礎及總價。
3.包裝方式、裝運辦法、運輸及倉儲之保險。
4.驗收辦法、保固期限、售後服務。
5.交貨期限及地點。
6.付款辦法。
7.履約保證責任及違約之處理。
8.價格如係按成本加利潤為條件者,必須載明,如經查核結果利
潤超過原來約定時,得追回其差價。
(五)其他有關契約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章履約管理規定辦理。
十三、決標程序及辦理方式流程如下:
(一)訂有底價決標流程圖如附件十一
(二)未訂底價決標流程圖如附件十二
(三)最有利標決標流程圖如附件十三
十四、驗收由請購單位負責辦理。逾小額之採購,請購單位應通知主計
室、政風室派員監辦。
各單位之職責:
(一)請購單位,負責品質、 規格及技術性之驗收簽證。
(二)秘書室,負責數量之驗收。
(三)監辦單位,負責監視驗收程序。
採購人與驗收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有關逾小額之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之採購案件,請購單位通知
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應派員會同驗收。其他與相關組室有關案件請
購單位通知該組室應派員會同驗收。
十五、小額金額以下之採購,由請購單位辦理核銷。逾小額之採購應由
請購單位召開驗收會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五章驗收及其施行細則
第九十一條至第一0一條規定,作成驗收紀錄並經參加會驗人員
簽名,再由請購單位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