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貳、計畫目標︰
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成長,提供人員再學習與再教育
之機會,以增進本局人員學識及專業新知,提升人力素質。
參、進修對象︰
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
肆、進修方式︰
透過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等方式,修習與本局業務性質或
工作內容相關課程或專題研究,依核定進修程序,分為下列方式:
一、選送進修:指本局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
務有關之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指本局人員主動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伍、進修人數︰
一、本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總人數,以不超
過本局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二、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且申請費用補助之人數不予限制,惟進修項
目應與本身職務相關。
三、自行以公餘時間進修且不申請費用補助之人數,不列入本計畫。
陸、進修資格條件:本局選送進修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
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
,不在此限。
柒、經費補助︰
一、經核定參加進修人員,其費用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餘進修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成績優良者(進修之成績各科均
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其進修費用,本局得視
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學費、學分費或雜費,每學期每人最高得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全時進修或部份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不予補助
。
(二)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無進修成績
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單位主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二、所需經費於本局年度預算相關費用項下勻支。
捌、核定進修程序︰
一、選送進修案件,應由選送單位衡酌業務需要,由服務單位或人事室將
選送人員名單、進修課程、進修期間等簽奉核可後送經本局甄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並簽奉局長核定。
二、自行申請進修案件,應由擬進修人員簽奉核准,始得請領費用補助。
玖、本計畫陳奉 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