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廠商申請 CAS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食米類)認定評審規定
本評審規定依工廠作業型態及產品性質的不同,可區分成廠區環境、
廠庫設施、機械設備、品管設備及人員、品質管理、衛生管理及其他
等 7 部份。
生產 CAS 食米工廠(營運主體)使用礱穀機設備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時,各廠區均應納入驗證管理範圍:
(1)礱穀機與精米機等設備同時設於同一廠區。
(2)同時擁有二個廠區,其中一個廠區未設置礱穀機,只設置白米加工
設備,其糙米原料係由另一廠區礱穀後提供。
(3)未設置礱穀機者,應與糙米原料來源工廠簽訂代工契約,且持有明
確合約書。生產 CAS 胚芽米或發芽米工廠,原料糙米由他廠供應
者,應與供應廠商簽訂供貨契約。
1.廠區環境:
1.1.廠區四週環境應保持清潔,避免成為污染源;應有適當之綠化及
防塵土飛揚等措施。
1.2.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不積水,以防止病媒孳生。
1.3.廠區內禁止飼養禽、畜或其他寵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需專區
管理。
1.4.廠區內保持空氣清新,不得產生有害氣體(氨、氯氣等)、不良
氣(異)味或煤煙等污染。
2.廠庫設施:
2.1.廠庫之各項建築物應堅固耐用,易於維修及維持清潔並保持通風
良好。
2.2.倉庫之構造應能使儲存保管中之原料稻穀、糙米及成品之品質劣
化減低至最小程度,並防污染源。
2.3.倉庫應有配合營運量所需足夠之倉容,及儲存稻穀之冷藏設施。
2.4.倉庫應儘量設置棧板,使儲藏之稻米距離壁、地面均在 5 公分
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和計量搬運。
3.機械設備:
3.1.加工廠之設計和構造應符合高性能及現代化原則,易於清淨、檢
查和管理。
3.2.機器排列應有合理配置,使進料、加工及包裝作業順暢,並避免
污染。
3.3.加工廠設備力求密閉式自動化,用於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
或記錄儀,應能適當發揮其功能及準確度。
3.4.生產 CAS 良質米(糙米及白米)相關設備如次:
3.4.1.礱穀機(可分設於不同廠址):性能優異,每小時碾製糙米之
加工能力應在 3 公噸以上。
3.4.2.碾米機:必須為性能優異之新型碾白設備,每小時碾製白米(
碾白率 85 %)之加工能力應在 3 公噸以上,並有白米儲藏
庫(或槽或桶)一座以上,容儲總量在 10 公噸以上。
3.4.3.粗選機:以能選清去除線繩、粗雜物、廢物等為準。
3.4.4.選(拔)石機:以能選清去除沙石、混凝土、金屬、塑膠等固
形物為準。
3.4.5.屑米選別機:以能選別去除屑米含量至規定標準以下。
3.4.6.碎米分離機:應以能選至成品之含碎量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3.4.7.色彩選別機:配合碾米機加工能量,裝設規格形式相當之色彩
選別機,務使有色之被害粒完全清除或在規定標準下。
3.4.8.淨米裝置:必須能將白米表面糠層完全洗清。
3.4.9.除塵設備:必須能將礱榖及精米過程中產生之粉塵有效吸除,
並不得外洩污染環境。
3.4.10. 小包裝自動定量包裝機:應裝設能使淨重之負誤差在 1.5
%以內之高性能自動計量機及包裝機。
3.4.11. 真空包裝機:應裝設性能良好之真空包裝機。
3.5.胚芽米加工設備如次:
3.5.1.胚芽米碾米機:必須為性能優異之胚芽米碾米機,碾製時可去
除糠層並保留胚芽者,每小時加工能力應在 0.5 公噸以上。
3.5.2.其餘參照第 3.4 節所列設備。
3.6.發芽米工廠應具生產設施如次:
3.6.1.原料冷藏室(筒):應具 4 ℃~6 ℃ 恆溫及濕度調節功能,
可有效保護原料糙米之發芽活性。
3.6.2.發芽培育設施:
3.6.2.1.確保發芽環境衛生安全,應設置獨立之發芽培育設施,其規
模為可每批處理 2.5 公噸以上之糙米發芽。
3.6.2.2.入口處應設置清潔隔間,以利員工進入作業場所前洗手消毒
使用。洗手消毒設施包括電眼式或肘動式水龍頭、液體洗潔
劑、烘乾機或擦手紙巾等,並應設置換鞋設施。
3.6.2.3.應有良好之空調設施,隨時保持廠內空氣新鮮,防止異味之
產生。
3.6.2.4.空調設施之進風口宜裝設空氣過濾設施,且易於拆下清洗或
換裝。
3.6.2.5.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3.6.2.6.排水溝出口處應能防止病媒的侵入。
3.6.2.7.地面應平而不滑且用不透水之材質構築,易於清洗消毒,潮
濕作業區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3.6.3.周邊設備:
3.6.3.1.水質淨化設備:需能有效去除水中細菌、氯氣及雜質等。
3.6.3.2.糙米洗淨設備:可有效洗去附著於糙米表面之細菌等微生物
。
3.6.3.3.恆溫水浴設備:應具有 10℃~55℃ 恆溫水浴及計時功能,
以提供發芽米浸泡發芽。
3.6.3.4.發芽米清洗設備:配合產能,可有效清洗發芽完成後之發芽
糙米。
3.6.4.恆溫乾燥設備(非燃油式):應與產能匹配,且水分能乾燥至
產品所訂規格標準。
3.6.5.高溫滅菌設備(濕式發芽米必備):滅菌溫度應可達 121℃以
上。
3.6.6.小包裝自動定量包裝機:應裝設能使淨重之負誤差在 1.5 %
以內之高性能自動計量機及包裝機。
3.6.7.真空包裝機:應裝設性能良好之真空包裝機。
4.品管設備及人員:
4.1.工廠應設有檢驗室俾供例行之品管檢驗。
4.2.檢驗室主要設備如下:
4.2.1.外觀品質檢驗設備:應包括水分檢定器、電子天秤(±0.01g
)、試驗篩(應備二種篩網,其篩孔大小分別為邊長 1.7mm
及 1.4mm 之正方形孔篩。)、黑色或藍色分析板、黑色米盤
、小型礱穀機、小型精米機等。生產胚芽米及發芽米工廠應另
設置簡易胚芽檢測器。
4.2.2.稻米成份檢驗設備:
4.2.2.1.食味計:生產 CAS 良質米工廠宜設置食味計,檢測項目包
括米粒之水份、蛋白質、直鏈性澱粉、脂肪酸等含量及稻米
食味分數。
4.2.2.2.發芽米工廠宜設置γ- 胺基丁酸檢驗儀器設備。
4.2.3.微生物檢驗設備(發芽米工廠應設置):包括無菌操作台、恆
溫培養箱、恆溫水浴槽、高壓滅菌釜、菌落計數器、顯微鏡、
微生物實驗用之玻璃及塑膠器皿、微生物檢驗用之化學試劑等
。
4.2.4.稻米品質檢驗試劑:
4.2.4.1.良質米工廠應備有稻米新鮮度酸鹼值檢定試劑。
4.2.4.2.發芽米工廠應備有種子活性檢定試劑。
4.3.必要時,工廠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等機構單位代為檢驗
無法自行檢測之項目。
4.4.每家工廠應有一人以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訓練考試及格並取得
合格證書之米榖品質檢驗人員。
4.5.生產發芽米工廠應同時有經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食品衛生檢驗
訓練班」結業並領有結業證書之衛生檢驗人員至少一人。
5.品質管理:
5.1.良質米
5.1.1.生產 CAS 良質米之工廠,應使用政府推薦之良質米品種稻榖
為原料,且必須要有稻穀生產源頭管理計畫,內容包括:契作
田區、農用資材共同採購、集團代耕及共同作業、農藥安全使
用栽培及合理化施肥栽培等措施。
5.1.1.1.為確保原料稻穀來源品質,工廠必須與農戶集團契作生產,
契作面積需相鄰達 50 公頃以上,並須與契作農戶不定期辦
理說明及研討會。
5.1.1.2.應依稻作生育時程填寫水稻生產履歷表。
5.1.1.3.工廠應主導統一採購農藥及施藥管理。
5.1.1.4.如有排灌水、污染源、病蟲害等異常狀況,應報請當地農業
改良場協助處理共同防治。
5.1.2.CAS 良質米之原料稻榖應為適栽區所生產者,且必須儲存於低
溫冷藏設施中。
5.1.3.工廠應收購在適栽區種植生產之良質米品種稻穀,並以低溫乾
燥技術執行乾燥,以獲得最佳之稻米品質。
5.1.4.以稻穀烘乾機乾燥過程中,應維持良好烘乾條件,以免烘乾溫
度過高及使用不當之燃料油而導致米粒碎粒過多及異味。
5.1.5.CAS 良質米之原料稻榖應依品種、期作別分倉保管,或分置保
管,並切實注意妥善之倉儲管理,以防劣變。
5.1.6.工廠應於收穫期結束後,將收購之良質米稻穀品種、數量、堆
儲位置及各品牌預定行銷通路等填製於「CAS 良質米工廠收購
良質米稻穀數量統計表」。
5.2.胚芽米及發芽米
5.2.1.生產 CAS 胚芽米及發芽米之工廠,得任選國產稻榖作為加工
原料。
5.2.2.工廠採購作為生產胚芽米及發芽米之原料糙米,其品質應符合
CNS 一等標準。
5.3.碾製技術人員應切實注意碾製作業技術,並善用加工過程中之各
種機械設備去除砂石、夾雜物、碎粒、被害粒、金屬片、異型粒
、灰塵等,藉以提升 CAS 食米之純淨度及整粒率。
5.4.品質檢驗人員應按日按批抽驗品質並記錄於「CAS 食米類工廠品
質自主管理紀錄簿」。
6.衛生管理:
本項管理以達成製銷符合 CAS 食米類衛生標準之良質米、胚芽米
及發芽米為主要目的,其應注意辦理事項如次:
6.1.為切實執行衛生管理,應設有專任或兼任衛生管理人員,每週並
至少記錄一次「CAS 食米類工廠衛生管理紀錄簿」。
6.2.嚴禁將污染區或可疑地區生產之稻榖加工為 CAS 食米類產品販
售,如有發現或疑為污染之米榖,應切實依政府相關規定處理。
6.3.收割、乾燥、購銷、運輸、保管、加工、包裝等過程應符合規定
,俾免影響清潔衛生之良好狀況。
6.4.工廠生產胚芽米及發芽米所採購之各批原料糙米,每批均應附有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檢驗機構之衛生安全品質檢驗證明,檢驗項目
應包括農藥。
6.5.工廠產製發芽米,應注意原料糙米及成品之清潔,嚴格控管發芽
過程中浸泡水之生菌數不得超過 1.0x105 CFU/mL,並將控管情
形確實紀錄於「發芽米浸泡水生菌數監測紀錄簿」,以確保產品
衛生安全。
6.6.廠區內道路宜隨時保持清潔,路面並保持良好維修,不積水。
6.7.排水溝應保持通暢,不得有淤泥蓄積,如有廢棄物須作妥善處理
。
6.8.廠庫內地面應隨時保持清潔、乾燥。屋頂、天花板及牆壁等宜定
期清掃,如有破損時,應立即加以修補。
6.9.廠庫內之固定物及其他設施保持良好之衛生狀況,不必要之器材
、物品、雜物禁止堆積,以防止病媒之滋生。
6.10.清掃、清洗和消毒用機具宜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6.11.用於加工製造、包裝、儲運之設備及器具隨時保持清潔。
7.其他:
除應符合上述所列各項外,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貳、CAS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食米類)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1.CAS 食米類之定義
1.1.CAS 良質米
1.1.1.CAS 良質米之定義:良質米適栽區生產之良質米品種稻穀,由
CAS 良質米工廠加工製造,品質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及 CAS 良
質米標準之高品質食米。
1.1.1.1.白米:CAS 白米為糙米碾白完全除去糠層者。
1.1.1.2.糙米:稻穀去殼後謂之,亦即稻之穎果。
1.1.2.CAS 良質米應具備之要件
1.1.2.1.原料稻穀屬政府推薦之良質米品種。
1.1.2.2.原料稻榖應為適栽區所生產者,且必須儲存在低溫冷藏設施
中,白米及糙米之新鮮度(酸鹼值)應達 6.7 以上。
1.1.2.3.工廠必須要有稻穀生產源頭管理計畫。
1.2.胚芽米(milled rice with embryo ):糙米碾白後,保留全部
或部分胚芽之米粒。
1.3.發芽米(germinated brown rice ):糙米於人為環境控制下進
行發芽者。
1.3.1.乾式發芽米:完成培育發芽,再經乾燥、充填、包裝製得。
1.3.2.濕式發芽米:完成培育發芽,再經充填、包裝、殺菌製得。
2.品質規格標準:
2.1.白米之品質規格
┌─────┬────────────────────────┐
│項 目│規 格 │
├─────┼────────────────────────┤
│官能品質 │1.應具有良好風味及色澤。 │
│ │2.性狀:米粒充實飽滿、粒形均一、光澤鮮明。 │
│ │3.不得有腐敗、異臭、異味、污染、發霉。 │
│ │4.外觀品質:詳見 4.1. 白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 │ 。 │
├─────┼────────────────────────┤
│異 物 │不得含有異物及積榖害蟲。 │
├─────┼────────────────────────┤
│食品添加物│不得含有化學添加物。 │
├─────┼────────────────────────┤
│包 裝 │1.應堅固完整。 │
│ │2.符合衛生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 之規定。 │
└─────┴────────────────────────┘
2.2.糙米之品質規格
┌─────┬────────────────────────┐
│項 目│規 格 │
├─────┼────────────────────────┤
│官能品質 │1.應具有良好風味及色澤。 │
│ │2.性狀:米粒充實飽滿、粒形均一、光澤鮮明。 │
│ │3.不得有腐敗、異臭、異味、污染、發霉。 │
│ │4.外觀品質:詳見4.2.糙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
│異 物 │不得含有異物及積榖害蟲。 │
├─────┼────────────────────────┤
│食品添加物│不得含有化學添加物。 │
├─────┼────────────────────────┤
│包 裝 │1.應堅固完整。 │
│ │2.符合衛生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 之規定。 │
└─────┴────────────────────────┘
2.3.胚芽米之品質規格
┌─────┬────────────────────────┐
│項 目│規 格 │
├─────┼────────────────────────┤
│官能品質 │1.應具有良好風味及色澤。 │
│ │2.性狀:米粒充實飽滿、粒形均一。 │
│ │3.不得有腐敗、異臭、異味、污染、發霉。 │
│ │4.外觀品質:詳見 4.3. 胚芽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
│ │ 準。 │
├─────┼────────────────────────┤
│異 物 │不得含有異物及積榖害蟲。 │
├─────┼────────────────────────┤
│食品添加物│不得含有化學添加物。 │
├─────┼────────────────────────┤
│包 裝 │1.應堅固完整。 │
│ │2.符合衛生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 之規定。 │
└─────┴────────────────────────┘
2.4.發芽米之品質規格
┌─────┬────────────────────────┐
│項 目│規 格 │
├─────┼────────────────────────┤
│官能品質 │1.應具有良好風味及色澤。 │
│ │2.性狀:米粒充實飽滿、粒形均一。 │
│ │3.不得有腐敗、異臭、異味、污染、發霉。 │
│ │4.濕式發芽米不得含有游離水。 │
│ │5.外觀品質:詳見 4.4. 發芽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
│ │ 準。 │
├─────┼────────────────────────┤
│異 物 │不得含有異物及積榖害蟲。 │
├─────┼────────────────────────┤
│食品添加物│不得含有化學添加物。 │
├─────┼────────────────────────┤
│包 裝 │1.應堅固完整。 │
│ │2.符合衛生署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 之規定。 │
└─────┴────────────────────────┘
3.1.白米之標示規定
┌─────┬────────────────────────┐
│項 目│規 格 │
├─────┼────────────────────────┤
│標示項目 │應包括下類各項: │
│ │1.品名:應標示食米種類。 │
│ │2.品種:品種按權責單位命名之品種學名或俗名標示。│
│ │3.產地:應明確標示實際產地。 │
│ │4.品質規格:白米應標明「CNS 一等」 │
│ │5.重量:應以公制為單位,其淨重負誤差應在 1.5 %│
│ │ 範圍內。 │
│ │6.期作別:應標示○年一期或○年二期,不得標示現期│
│ │ 或現期米字樣。 │
│ │7.碾製日期:應明確標示碾製年月日。 │
│ │8.有效日期:應依品質狀況標示有效日期。以大包裝(│
│ │ 大於 10 公斤者)非真空包裝販售者,其標示之有效│
│ │ 日期距碾製日期,須為一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 │ 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
│ │ 一併標示之。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應明確標示碾製廠商│
│ │ 資料(含糧商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方法及│1.品名:白米 │
│範例(以表│2.品種:台 9 號 │
│列式為佳)│3.產地:台灣彰化 │
│ │4.品質規格:「CNS 一等」或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2 公斤±1.5 % │
│ │6.期作別:○年一期 │
│ │7.碾製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8.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糧商營業執照號碼: │
│ │ 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注意事│1.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
│項 │ 商標法」等有關法規之標示規定。 │
│ │2.大包裝 CAS 食米類可使用「台灣好米」標誌;以 │
│ │ PP 編織袋包裝者,應採用塗佈(coating )技術,│
│ │ 並予精美印刷。 │
│ │3.大包裝 CAS 食米類應於包袋正面印製「業務用」字│
│ │ 樣,字體大小尺寸應與其商品名稱相同,且應加框。│
│ │4.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 │
│ │5.CAS 標章之使用應符合「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使用須│
│ │ 知」規定。 │
│ │6.禁止標示會令人誤解內容物的圖案或文字等標示。 │
└─────┴────────────────────────┘
3.1.1.白米 CNS 一等米外觀品質規格表
┌─┬─┬──┬────────────────────┐
│類│等│性 │ 最 高 限 度 │
│ │ │ ├──┬──┬─┬─┬──┬─┬─┬─┬─┤
│ │ │ │水 │夾 │稻│糙│熱 │被│異│碎│白│
│ │ │ │分 │雜 │榖│米│損 │害│型│粒│粉│
│ │ │ │% │物 │%│%│害 │粒│粒│%│質│
│ │ │ │ │% │ │ │粒 │%│%│ │粒│
│型│級│狀 │ │ │ │ │% │ │ │ │%│
├─┼─┼──┼──┼──┼─┼─┼──┼─┼─┼─┼─┤
│ │一│米形│14.5│0.1 │0 │0 │0.1 │1 │1 │5 │5 │
│型│等│粒均│ │ │ │ │ │ │ │ │ │
│ │ │充一│ │ │ │ │ │ │ │ │ │
├─┼─┤實、├──┼──┼─┼─┼──┼─┼─┼─┼─┤
│秈│一│飽光│14.5│0.1 │0 │0 │0.1 │1 │1 │10│5 │
│型│等│滿澤│ │ │ │ │ │ │ │ │ │
│ │ │、鮮│ │ │ │ │ │ │ │ │ │
│ │ │粒明│ │ │ │ │ │ │ │ │ │
└─┴─┴──┴──┴──┴─┴─┴──┴─┴─┴─┴─┘
3.2.糙米之標示規定
┌─────┬────────────────────────┐
│項 目│規 格 │
├─────┼────────────────────────┤
│標示項目 │應包括下類各項: │
│ │1.品名:應標示食米種類。 │
│ │2.品種:品種按權責單位命名之品種學名或俗名標示。│
│ │3.產地:應明確標示實際產地。 │
│ │4.品質規格: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應以公制為單位,其淨重負誤差應在 1.5 %│
│ │ 範圍內。 │
│ │6.期作別:應標示○年一期或○年二期,不得標示現期│
│ │ 或現期米字樣。 │
│ │7.碾製日期:應明確標示碾製年月日。 │
│ │8.有效日期:應依品質狀況標示有效日期。以大包裝(│
│ │ 大於 10 公斤者)非真空包裝販售者,其標示之有效│
│ │ 日期距碾製日期,須為一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 │ 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
│ │ 一併標示之。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應明確標示碾製廠商│
│ │ 資料(含糧商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方法及│1.品名:糙米 │
│範例(以表│2.品種:台 9 號 │
│列式為佳)│3.產地:台灣彰化 │
│ │4.品質規格: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2 公斤±1.5 % │
│ │6.期作別:○年一期 │
│ │7.碾製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8.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糧商營業執照號碼: │
│ │ 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注意事│1.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
│項 │ 商標法」等有關法規之標示規定。 │
│ │2.大包裝 CAS 食米類可使用「台灣好米」標誌;以 │
│ │ PP 編織袋包裝者,應採用塗佈(coating )技術,│
│ │ 並予精美印刷。 │
│ │3.大包裝 CAS 食米類應於包袋正面印製「業務用」字│
│ │ 樣,字體大小尺寸應與其商品名稱相同,且應加框。│
│ │4.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 │
│ │5.CAS 標章之使用應符合「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使用須│
│ │ 知」規定。 │
│ │6.禁止標示會令人誤解內容物的圖案或文字等標示。 │
└─────┴────────────────────────┘
3.2.1. CAS 糙米外觀品質規格表
┌─┬─┬──┬─────────────────────┐
│類│等│性 │ 最 高 限 度 │
│型│級│ ├─┬───┬─┬─┬─┬─┬─┬─┬─┬─┤
│ │ │狀 │水│夾雜物│稻│熱│發│被│異│碎│白│未│
│ │ │ │分├─┬─┤穀│損│芽│害│型│粒│粉│熟│
│ │ │ │%│總│固│%│害│粒│粒│粒│%│質│粒│
│ │ │ │ │計│體│ │粒│%│%│%│ │粒│%│
│ │ │ │ │%│殘│ │%│ │ │ │ │%│ │
│ │ │ │ │ │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米形│14│0.│0 │0.│0.│0.│2 │1 │2 │3 │8 │
│型│等│粒均│.5│1 │ │1 │2 │5 │ │ │ │ │ │
│ │ │充一│ │ │ │ │ │ │ │ │ │ │ │
├─┼─┤實、├─┼─┼─┼─┼─┼─┼─┼─┼─┼─┼─┤
│秈│一│飽光│14│0.│0 │0.│0.│0.│2 │1 │4 │2 │8 │
│型│等│滿澤│.5│1 │ │1 │2 │5 │ │ │ │ │ │
│ │ │、鮮│ │ │ │ │ │ │ │ │ │ │ │
│ │ │粒明│ │ │ │ │ │ │ │ │ │ │ │
└─┴─┴──┴─┴─┴─┴─┴─┴─┴─┴─┴─┴─┴─┘
3.3.胚芽米之標示規定
┌─────┬────────────────────────┐
│項 目│規 格 │
├─────┼────────────────────────┤
│標示項目 │應包括下類各項: │
│ │1.品名:應標示食米種類。 │
│ │2.品種:品種按權責單位命名之品種學名或俗名標示。│
│ │3.產地:應明確標示實際產地。 │
│ │4.品質規格: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應以公制為單位,其淨重負誤差應在 1.5 %│
│ │ 範圍內。 │
│ │6.期作別:應標示○年一期或○年二期,不得標示現期│
│ │ 或現期米字樣。 │
│ │7.碾製日期:應明確標示碾製年月日。 │
│ │8.有效日期:應依品質狀況標示有效日期。以大包裝(│
│ │ 大於 10 公斤者)非真空包裝販售者,其標示之有效│
│ │ 日期距碾製日期,須為一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 │ 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
│ │ 一併標示之。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應明確標示碾製廠商│
│ │ 資料(含糧商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方法及│1.品名:胚芽米 │
│範例(以表│2.品種:台 9 號 │
│列式為佳)│3.產地:台灣彰化 │
│ │4.品質規格: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2 公斤±1.5 % │
│ │6.期作別:○年一期 │
│ │7.碾製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8.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糧商營業執照號碼: │
│ │ 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注意事│1.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
│項 │ 商標法」等有關法規之標示規定。 │
│ │2.大包裝 CAS 食米類可使用「台灣好米」標誌;以 │
│ │ PP 編織袋包裝者,應採用塗佈(coating )技術,│
│ │ 並予精美印刷。 │
│ │3.大包裝 CAS 食米類應於包袋正面印製「業務用」字│
│ │ 樣,字體大小尺寸應與其商品名稱相同,且應加框。│
│ │4.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 │
│ │5.CAS 標章之使用應符合「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使用須│
│ │ 知」規定。 │
│ │6.禁止標示會令人誤解內容物的圖案或文字等標示。 │
└─────┴────────────────────────┘
3.3.1.CAS 胚芽米外觀品質規格表
(詳附件)
3.4.發芽米之標示規定
┌─────┬────────────────────────┐
│項 目│規 格 │
├─────┼────────────────────────┤
│標示項目 │應包括下類各項: │
│ │1.品名:應標示食米種類。 │
│ │2.品種:品種按權責單位命名之品種學名或俗名標示。│
│ │3.產地:應明確標示實際產地。 │
│ │4.品質規格: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應以公制為單位,其淨重負誤差應在 1.5 %│
│ │ 範圍內。 │
│ │6.期作別:應標示○年一期或○年二期,不得標示現期│
│ │ 或現期米字樣。 │
│ │7.碾製日期:應明確標示碾製年月日。 │
│ │8.有效日期:應依品質狀況標示有效日期。以大包裝(│
│ │ 大於 10 公斤者)非真空包裝販售者,其標示之有效│
│ │ 日期距碾製日期,須為一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 │ 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
│ │ 一併標示之。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應明確標示碾製廠商│
│ │ 資料(含糧商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方法及│1.品名:發芽米 │
│範例(以表│2.品種:台 9 號 │
│列式為佳)│3.產地:台灣彰化 │
│ │4.品質規格:如外觀品質規格表 │
│ │5.重量:2 公斤±1.5 % │
│ │6.期作別:○年一期 │
│ │7.碾製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8.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袋上 │
│ │9.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 │ 糧商營業執照號碼: │
│ │ 工廠登記證號碼: │
├─────┼────────────────────────┤
│標示注意事│1.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
│項 │ 商標法」等有關法規之標示規定。 │
│ │2.大包裝 CAS 食米類可使用「台灣好米」標誌;以 │
│ │ PP 編織袋包裝者,應採用塗佈(coating )技術,│
│ │ 並予精美印刷。 │
│ │3.大包裝 CAS 食米類應於包袋正面印製「業務用」字│
│ │ 樣,字體大小尺寸應與其商品名稱相同,且應加框。│
│ │4.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 │
│ │5.CAS 標章之使用應符合「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使用須│
│ │ 知」規定。 │
│ │6.禁止標示會令人誤解內容物的圖案或文字等標示。 │
└─────┴────────────────────────┘
3.4.1.CAS 發芽米外觀品質規格表
(詳附件)
4.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4.1.白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詳附件)
4.1.1.項目說明
4.1.1.1.性狀:糠層剝離及米糠附著程度、米粒大小、均勻度、白粉
質及光澤等程度。
4.1.1.2.水分:以 130℃ 乾燥或水分測定器測定之水分含有率。
4.1.1.3.夾雜物:通過試驗篩孔寬 1.4 mm,CNS 386〔試驗篩〕之物
質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4.1.1.4.固體殘渣:夾雜物中之砂、石、混凝土、金屬等固形物。
4.1.1.5.稻穀:稻之種實,為成熟之子房(穎果)和外穎、內穎、護
穎及花梗等附著部分。
4.1.1.6.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變
質或因畸形殘留糠層之整粒或碎粒,不包含熱損害粒。
4.1.1.7.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microbiological heating
)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4.1.1.8.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
一以上者。
4.1.1.9.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 30 粒之平均粒長四分
之三以下,六分之一以上者。
4.1.1.10. 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4.2.糙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詳附件)
4.2.1.項目說明
4.2.1.1.性狀:指米粒糠層之厚薄、粒形、色澤、光澤、充實度、軟
硬度、均勻度、擦傷及白粉質。
4.2.1.2.完整粒:外觀完整,透明度高且充實飽滿之米粒,包含活青
米。
4.2.1.3.活青米:米粒之表皮雖仍殘留葉綠素,但其透明度高且充實
良好者。
4.2.1.4.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變
質或發芽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形粒及
褐色粒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4.2.1.5.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microbiological heating
)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4.2.1.6.發芽粒:發芽、發根或有此痕跡之整粒或碎粒,包含腐芽粒
。
4.2.1.6.1.腐芽粒:胚芽已變色及腐爛之米粒。
4.2.1.7.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
一以上者。
4.2.1.8.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 30 粒之平均粒長四分
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4.2.1.9.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4.2.1.10. 夾雜物:通過試驗篩孔寬 1.7 mm , CNS 386〔試驗篩〕
之物質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4.2.1.11. 固體殘渣:夾雜物中之砂、石、混凝土、金屬等固形物。
4.2.1.12. 稻穀:稻之種實,為成熟之子房(穎果)和外穎、內穎、
護穎及花梗等附著部分。
4.2.1.13. 未熟粒:指未成熟及(或)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4.2.1.14. 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4.3.胚芽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詳附件)
4.3.1.項目說明
4.3.1.1.性狀:糠層剝離及米糠附著程度、米粒大小、均勻度及白粉
質等程度。
4.3.1.2.白度(whiteness ):糙米碾白之程度,以白度計測得之數
值表示。
4.3.1.3.含胚米粒:糙米碾白後,保留全部或部分胚芽之米粒。
4.3.1.4.水分:以 130℃ 乾燥或水分測定器測定之水分含有率。
4.3.1.5.夾雜物:通過試驗篩孔寬 1.4 mm ,CNS 386 〔試驗篩〕之
物質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4.3.1.6.固體殘渣:夾雜物中之砂、石、混凝土、金屬等固形物。
4.3.1.7.稻穀:稻之種實,為成熟之子房(穎果)和外穎、內穎、護
穎及花梗等附著部分。
4.3.1.8.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變
質或因畸形殘留糠層之整粒或碎粒,不包含熱損害粒。
4.3.1.9.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microbiological heating
)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4.3.1.10. 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
之一以上者。
4.3.1.11. 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 30 粒之平均粒長四
分之三以下,六分之一以上者。
4.3.1.12. 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4.4.發芽米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
(詳附件)
4.4.1.項目說明
4.4.3.1.性狀:指米粒糠層之厚薄、粒形、色澤、充實度、軟硬度、
均勻度、擦傷及白粉質。
4.4.3.2.發芽粒:原料糙米在特定條件下培育發芽者。
4.4.3.3.γ- 胺基丁酸:化學物質γ-Aminobutyric Acid(GABA)之
中譯名稱,化學式NH2(CH2)3COOH。
4.4.3.4.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變
質或發芽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形粒及
褐色粒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4.4.3.5.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microbiological heating
)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4.4.3.6.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
一以上者。
4.4.3.7.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 30 粒之平均粒長四分
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4.4.3.8.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4.4.3.9.夾雜物:通過試驗篩孔寬 1.7 mm ,CNS 386 〔試驗篩〕之
物質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4.4.3.10. 固體殘渣:夾雜物中之砂、石、混凝土、金屬等固形物。
4.4.3.11. 稻穀:稻之種實,為成熟之子房(穎果)和外穎、內穎、
護穎及花梗等附著部分。
4.4.3.12. 未熟粒:指未成熟及(或)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4.4.3.13. 水分:以 130℃ 乾燥或水分測定器測定之水分含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