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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法案報行政院 │ │立法院黨團、│
│ 函送立法院審議 │ │委員提送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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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院︵│ ↓ ↓
│會週│┌──────────────────────────┐
│一五││1.若無委員表示異議,則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惟須至下次│
│讀及││ 院會(次週五及次次週二)確認議事錄後,始進入委員會│
│階次││ 待審。 │
│段週││2.若有委員表示異議,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二││3.若法案有相關提案經委員會審查完竣,進入待協商階段,│
│ 、││ 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 二││4.若重大急需立法之法案,經黨團提案可逕付二讀。 │
│ │└──────┬───────────────────┘
│ 天│ │付委
│ 為│ │
│ 一│ │
│ 次│ │
│ 會│ │
│ ︶│ │
└──┘ ↓
┌──────────────────────────┐
┌──┐│1.如認為提送法案內容不適宜通過,各業務主辦機關(單位│
│委︵││ )(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於審查前向提案委員說明、溝通│
│員週││ ;如委員堅持審查時,並應備妥說帖,向召委、委員長及│
│會一││ 執政黨團說明。 │
│審、││2.法案如屬跨部會性法案,本會應於審查前主動聯繫相關部│
│查三││ 會,做好事前溝通,並採取一致之立場。 │
│階、││3.重大法案審查時,各單位應洽請執政黨團協助動員委員支│
│段四││ 持行政院立場,必要時洽請執行長、書記長協助。 │
│ ︶││4.審議方向與行政部門立場不一致時,各單位應洽請執政黨│
└──┘│ 團協助;如屬重大法案,並即向行政院反應。 │
│5.如法案事涉相關團體權益時,各單位應事先溝通、協調。│
│6.對於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需協商之法案,各單位如認有窒礙│
│ 之處,應即擬具說帖或因應方案,向召委、有意見之委員│
│ 溝通,並向執政黨團報告,及向行政院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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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成需協商 ↓
↓ 完成審查不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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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1.法案協商前,各單位應擬具說帖或│ │
│會│ │ 因應方案,主動積極向有意見委員│ │
│協│ │ 溝通、說明。 │ │
│商│ │2.重大法案協商時,各單位應事先主│ │
└─┘ │ 動告知執政黨團行政部門之立場,│ │
│ 必要時洽請執行長、書記長協助,│ │
│ 召開黨政平台會議。 │ │
│3.各單位如對朝野協商結論有意見,│ │
│ 應即向執政黨團反應,必要時向執│ │
│ 行長、書記長報告,並向行政院反│ │
│ 應。 │ │
└────┬─────────┬─┘ │
│完成協商 ↓無法完成協商 │
↓ ┌────────┐ │
┌─┐ ┌────┐ │自交黨團協商逾一│ │
│二│ │院會二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 │
│、│ │ │ │者,由院會(二讀│ │
│三│ │ │ │會)定期處理。 │ │
│讀│ │ │ └────────┘ │
│階│ │ │←─────────────────┘
│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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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三讀│
└──┬─┘
│ ┌──────────┐
↓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
┌──────┐ │之法案窒礙難行者,經│
│總統公布施行│ │總統核可,於該法案送│
│ │ │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
│ │ │請立法院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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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法案各審議階段,各業務主辦機關(單位)應: │
│ 1.確保法案內容符合政府之政策立場。 │
│ 2.審視需要洽請執政黨團召開黨政平台會議、黨團會議討論、溝│
│ 通。 │
│ 3.充分掌握各黨團、委員關切方向或建議修正內容,預作事先之│
│ 溝通、協調,擬定因應方案;如屬重大法案,應適時向行政院│
│ 相關業務單位反應,另副知行政院國會組。如時間緊急,應請│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先陳報行政院副秘書長或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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