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並加強管理宿
舍,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宿舍,包括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員工於民國七十二
年五月一日前依法配(借)住之眷屬宿舍,及本署現職員工因職務需
要,於任所單身居住時供借用之單身宿舍。
三、為有效運用管有之宿舍,凡經收回之眷屬宿舍,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整
修供作單身宿舍,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四、眷屬宿舍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為本署(或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
遣人員或其遺眷。
(二)現有居住之事實。
(三)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
(四)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撤職或免職人員。
(五)有續住之資格。
前項第一款所稱遺眷,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
婚之未成年子女。
五、眷屬宿舍由本署列冊進行管理,除登載現住人相關資料外,並定期或
不定期前往探視訪查。
六、單身宿舍因新增或原借用人遷出而餘有空房間時,由秘書室辦理借用
需求調查。單身宿舍之借用,以本署編制內員工為限。
七、申請借用單身宿舍者,應填具「借用單身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件
一)及「單身宿舍分配積點表」(格式如附件二)各一份,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請秘書室辦理
。
八、由秘書室彙整申請單及積點表,並會同人事管理單位審查核定積點後
,按左列分配優先順序,分別將符合者之積點填載於「單身宿舍申請
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三)內。
(一)第一優先:
未婚,且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必須在任所租賃房
屋居住者。
在本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服務之員工,因職務調動,至台北署本部
上班,必須在任所租賃房屋居住者。
(二)第二優先:
已婚,但夫妻因工作關係分散兩地,且夫妻均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
購置(建)住宅,必須在任所租賃房屋居住者。
(三)第三優先:
任職本署前已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惟所購置(建
)住宅與本署所在地距離達一百公里,或單程車程達一個半小時以
上者。
在同一優先順序內,以積點較高者優先分配,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方
式決定之;前一優先順序人員全部分配完竣而尚有空房間時,再予
分配次一優先順序人員借住。
秘書室完成各該借用申請人優先順序及積分高低排列作業,並經簽報
署長核定後,據以辦理宿舍借用手續。
九、借用單身宿舍經核定後,由秘書室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如
附件四)通知借用人。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五)
,並立即遷入指定房間住宿。未即遷入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
署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
前項房間之指定,以抽籤方式決定,經決定後借用人不得任意變更之
。
十、單身宿舍借用人應嚴格遵守「單身宿舍管理規則」(格式如附件六)
及借用契約之規定。
十一、單身宿舍內傢具之購置及汰換,依借用人需要及年度預算經費狀況
簽准採購後,由秘書室貼釘標籤及辦理傢具借用手續,並於每年度
盤點一次。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十二、宿舍及其配屬設備檢查工作,由秘書室會同眷屬宿舍現住人或單身
宿舍借用人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七)。
前項之檢查工作,眷屬宿舍現住人或單身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辦理
。
十三、單身宿舍之修繕,除於每年定期檢查時依實際需要報請辦理外,借
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如附
件八),送由秘書室核辦;如借用人願自費修繕,應填具「自費修
繕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九),送請秘書室核簽署長批准後辦
理之。
眷屬宿舍之修繕,由現住人報請秘書室核簽署長批准後,自費辦理
之。
十四、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時,由秘書室洽請廠
商緊急搶修。
十五、眷屬宿舍現住人未符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將宿舍騰空交回
本署。
十六、單身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事時,停止其借用權,並限期無條件遷出
:
(一)借用人無故未實際居住於單身宿舍經查明屬實者,應於接獲秘書
室書面通知之日起一週內遷出宿舍。
(二)借用人違反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經查明屬實者,應於接獲秘書室書
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三)借用人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時,應於住宅購置(建)
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四)借用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於撤職、免職處分生效日起一個
月內遷出宿舍。
(五)借用人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於調職、離職或退休生效日起三
個月內遷出宿舍。
十七、眷屬宿舍現住人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
轉讓、增建、改建、營業或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即無條件遷出
,將宿舍騰空交回本署。
十八、眷屬宿舍現住人及單身宿舍借用人搬離時,應先行通知秘書室,並
將所借用之宿舍、設備及傢具點交清楚。
十九、眷屬宿舍現住人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依本辦法規定應遷出交回宿舍者
,如經勸導而仍未於期限內將宿舍騰空交回,本署即依法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