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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管有宿舍運用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漁秘字第900075413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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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並加強管理宿
    舍,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宿舍,包括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員工於民國七十二
    年五月一日前依法配(借)住之眷屬宿舍,及本署現職員工因職務需
    要,於任所單身居住時供借用之單身宿舍。


三、為有效運用管有之宿舍,凡經收回之眷屬宿舍,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整
    修供作單身宿舍,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四、眷屬宿舍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為本署(或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
      遣人員或其遺眷。
(二)現有居住之事實。
(三)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
(四)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撤職或免職人員。
(五)有續住之資格。
    前項第一款所稱遺眷,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
    婚之未成年子女。


五、眷屬宿舍由本署列冊進行管理,除登載現住人相關資料外,並定期或
    不定期前往探視訪查。


六、單身宿舍因新增或原借用人遷出而餘有空房間時,由秘書室辦理借用
    需求調查。單身宿舍之借用,以本署編制內員工為限。


七、申請借用單身宿舍者,應填具「借用單身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件
    一)及「單身宿舍分配積點表」(格式如附件二)各一份,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請秘書室辦理
    。


八、由秘書室彙整申請單及積點表,並會同人事管理單位審查核定積點後
    ,按左列分配優先順序,分別將符合者之積點填載於「單身宿舍申請
    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三)內。
(一)第一優先:
      未婚,且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必須在任所租賃房
      屋居住者。
      在本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服務之員工,因職務調動,至台北署本部
      上班,必須在任所租賃房屋居住者。
(二)第二優先:
      已婚,但夫妻因工作關係分散兩地,且夫妻均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
      購置(建)住宅,必須在任所租賃房屋居住者。
(三)第三優先:
      任職本署前已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惟所購置(建
      )住宅與本署所在地距離達一百公里,或單程車程達一個半小時以
      上者。
      在同一優先順序內,以積點較高者優先分配,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方
      式決定之;前一優先順序人員全部分配完竣而尚有空房間時,再予
      分配次一優先順序人員借住。
    秘書室完成各該借用申請人優先順序及積分高低排列作業,並經簽報
    署長核定後,據以辦理宿舍借用手續。


九、借用單身宿舍經核定後,由秘書室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如
    附件四)通知借用人。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五)
    ,並立即遷入指定房間住宿。未即遷入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
    署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
    前項房間之指定,以抽籤方式決定,經決定後借用人不得任意變更之
    。


十、單身宿舍借用人應嚴格遵守「單身宿舍管理規則」(格式如附件六)
    及借用契約之規定。


十一、單身宿舍內傢具之購置及汰換,依借用人需要及年度預算經費狀況
      簽准採購後,由秘書室貼釘標籤及辦理傢具借用手續,並於每年度
      盤點一次。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十二、宿舍及其配屬設備檢查工作,由秘書室會同眷屬宿舍現住人或單身
      宿舍借用人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七)。
      前項之檢查工作,眷屬宿舍現住人或單身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辦理
      。


十三、單身宿舍之修繕,除於每年定期檢查時依實際需要報請辦理外,借
      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如附
      件八),送由秘書室核辦;如借用人願自費修繕,應填具「自費修
      繕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九),送請秘書室核簽署長批准後辦
      理之。
      眷屬宿舍之修繕,由現住人報請秘書室核簽署長批准後,自費辦理
      之。


十四、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時,由秘書室洽請廠
      商緊急搶修。


十五、眷屬宿舍現住人未符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將宿舍騰空交回
      本署。


十六、單身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事時,停止其借用權,並限期無條件遷出
      :
  (一)借用人無故未實際居住於單身宿舍經查明屬實者,應於接獲秘書
        室書面通知之日起一週內遷出宿舍。
  (二)借用人違反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經查明屬實者,應於接獲秘書室書
        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三)借用人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建)住宅時,應於住宅購置(建)
        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四)借用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於撤職、免職處分生效日起一個
        月內遷出宿舍。
  (五)借用人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於調職、離職或退休生效日起三
        個月內遷出宿舍。


十七、眷屬宿舍現住人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
      轉讓、增建、改建、營業或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即無條件遷出
      ,將宿舍騰空交回本署。


十八、眷屬宿舍現住人及單身宿舍借用人搬離時,應先行通知秘書室,並
      將所借用之宿舍、設備及傢具點交清楚。


十九、眷屬宿舍現住人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依本辦法規定應遷出交回宿舍者
      ,如經勸導而仍未於期限內將宿舍騰空交回,本署即依法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