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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公務船舶船員職掌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漁五字第1131553361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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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所屬漁業公務船舶各級船員之
  分工權責,特訂定本職掌。
二、本署漁業公務船舶各級船員職掌如下:
(一)船長:
   1.船長承首長之命,並受漁業人力組之監督;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
    理事宜,並監督、指揮、考核全體船員及其他人員,綜理全船行
    政、航行、巡護、訓練及漁撈作業;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
    時,由大副(行政大副)代理之,並通報本署。
   2.漁業巡護船船長依據年度巡護計畫執行海域巡護工作;漁業訓練
    船船長應負海訓期間航線之決定、漁場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
    、漁撈技術及航海工作之指導,並講授與職務有關課程。
   3.應熟知本船之構造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
    船之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
   4.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
    ,不在此限。
   5.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6.隨時記載、查閱航海日誌及作業日誌,並逐日簽章,如有錯誤或
    疏漏,應立即查明更正。
   7.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詳實記載於航海
    日誌,檢送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關:
   (1)本船遭遇海難及危險事項。
   (2)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3)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4)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5)船上所載人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6)其他重要事項。
   8.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上
    所載人員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
    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關。
   9.幹部船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船長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10.對於船體各項機、儀器、船具及漁具等,應督導經管人員隨時
     保持良好狀態及效用。
   11.負責審核全船物料領用、報銷及修理之責,並督飭船員對各項
     船具、漁具、油料、物資及消耗品等,妥為保管,撙節使用,
     避免浪費損壞,並隨時檢查及核對財產清冊。
   12.出航前應督促幹部船員對本船作詳細檢查報告,配合既定出港
     日期,向漁業人力組提出航行巡護或訓練計畫。
   13.航行中或在港期間應完成之工作,應預先命令幹部船員轉知全
     體船員及早準備妥當。
   14.無論航行中或停泊期間,如遇惡劣天氣或突發事件,應衡量實
     際情況,及時妥為處理,以策安全;停泊期間因交通部中央氣
     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應命全體船員在船上備變,並以人船
     安全為最高考量。
   15.其他上級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大副(行政大副):
   1.承船長之命,處理海上航行安全及一切行政事務;航行作業期間
    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2.考核甲板部各級船員之航海技術、品行及出勤勤惰,並將考核結
    果陳報船長。
   3.行政大副並應督飭甲板部各級船員指導學員進行航海操演,對受
    訓學員應嚴加考核。
   4.應熟悉本船之構造及性能,隨時檢查船體內外結構,提供船長參
    考,並指示所屬幹部分派工作及考核。
   5.督導航海物料之供應保管,敦促船員節約使用,對於食用淡水尤
    應節省使用,並應熟知各項航海儀器、求生滅火器材之規格、品
    質、數量及使用方法。
   6.航前應檢查一切設備、清點船員人數及淡水儲備情形,並陳報船
    長。
   7.返港後,負責督導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辦理保養、補給及維
    修工作。對無法自行修護之工程,依規定程序辦理請修,並安排
    人員監修。
   8.負責記錄本船船史,隨時查閱航海日誌與作業日誌,並逐日簽章
    ,如有錯誤或疏漏,應立即查明更正。
   9.行政大副依既定海訓日期擬定航海計畫,依規定報准後照表實施
    ,並對學員講授航海、船藝課程。
   10.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11.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日常保養工作之分配與督導,並予以
     適當之協助。
   12.督導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財產之保管,並隨時核對,報請
     船長核辦。
   13.擬定船舶各種部署表,並督導執行之。
   14.負責撰寫本船各項通告報表,陳報船長核定後公告之。
   15.負責船舶各項綜合勤務之分配與督導。
   16.擬訂歲修工程計畫並督導執行之。
   17.經管船上之行政文件。
   18.卸職時應將經管之各項事務、文書圖表以及公物等列冊移交,
     將本船現況詳告接任人,並會同簽報船長核定後始得離職。
   19.負責督導各級船員之執勤、伙食與福利等人事行政業務。
   20.臨時交辦事項。
(三)大副(訓練大副):
   1.承船長之命,處理學員教學教育、漁撈作業訓練及生活起居管理
    工作;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
    理之。
   2.考核甲板部各級船員(包括輪機人員)之漁撈技術,並將考核結
    果陳報船長。
   3.返港後,負責督導甲板部修理工程之請修與監修,並辦理補給工
    作。
   4.督飭全體船員全力協助教導學員工作,考核受訓學員,並按學員
    訓練作業成績、工作勤惰、言行品德及特殊貢獻等項評定成績。
   5.依航海計畫擬訂訓練計畫,安排授課人員,並講授航海、船藝及
    漁撈作業等相關課程。
   6.協助執行各項海洋觀測、漁場開發等研究、試驗計畫。
   7.督導各級船員製作各種漁具,並辦理漁撈機械維護、保養及生活
    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甲板部設備及附屬品之管理,如有損壞應設法修理。但不能自行
    修護者,進港後按規定程序請購或請修。
   9.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10.負責船上醫務工作及醫藥品之請購與管理。
   11.甲板部日常保養工作之分配與督導,並予以適當之協助。
   12.負責幹部及船員訓練進修計畫之擬定與福利事務之執行。
   13.卸職時應將經管各項事務、文書圖表以及公物等列冊移交,並
     將本船現況詳告接班人,會同簽報船長核定後始得離職。
   14.臨時交辦事項。
(四)二副:
   1.承船長及大副之命,負責航海及海洋觀測專責事務工作,並訓練
    及考核學員成績。
   2.負責航海及海洋觀測儀器之保管與維護,並講授航海、航儀及海
    洋觀測有關課程。
   3.負責航海圖書之保管與整理,維護海圖室之整潔,出航前應備妥
    各種應用圖書及儀器。
   4.每日校正船上之天文鐘。航行期間負責每日校正羅經差,並記入
    航海日誌。
   5.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6.負責羅經甲板整潔及保養工作。
   7.負責航海日誌、漁撈日誌與泊港值勤日誌之簽呈與保管。
   8.負責安排幹部及船員之值勤、輪休及辦理值勤、交通補助費之申
    報。
   9.負責辦理申配免稅物品。
   10.臨時交辦事項。
(五)三副:
   1.承船長及大副之命,負責艙面事務及協助教學訓練,並考核學員
    成績。
   2.負責各種燈號、號標及信號旗之保管、維護及使用。
   3.負責船上消防及救生器材之保管、維護、補充及操演,並對學員
    講授航海、船藝、救生滅火課程。
   4.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5.進出國內、外港口時,負責各種必要文件之製備、接待來賓及辦
    理報關事務。
   6.負責駕駛臺內外整潔及保養工作。
   7.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8.臨時交辦事項。
(六)輪機長:
   1.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主管輪機部人事及機器、電
    器設備保養、修理、運轉事宜;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
    報請船長由大管輪代理之。
   2.出港前及返港後,督導輪機部門人員檢查各船機。
   3.督率輪機人員從事船機檢修工作,若重大故障不能自行修護者,
    應先報請船長後按規定程序請購或請修。
   4.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船機性能,並報告船長及記載於
    輪機日誌;輪機日誌應隨時查閱,並逐日簽章,如有錯誤或疏漏
    ,應立即查明更正。
   5.應熟知輪機運轉之特性,作成紀錄並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
    種特性移交並告知繼任人員。
   6.督導訓練船大管輪負責學員實習訓練,將考核資料陳報船長,並
    負責講授輪機部有關課程。
   7.掌控及審核輪機部門之配件、物料、油料之使用情形,並辦理申
    購及核銷手續。
   8.負責監督輪機部各項外包(含歲修)修理工程,於重大工程完工
    後,應指派負責幹部會同有關人員驗收,驗收單簽章後送船長會
    簽。
   9.在險要航道、惡劣天氣或濃霧中航行時,應親自在機艙監督執行
    工作。
   10.航行作業或停泊時,應排定人員當值,並督導值班人員不得擅
     離機艙。
   11.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詳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
     由船長轉報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關:
   (1)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2)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
      油料或備用機件時。
   (3)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12.臨時交辦事項。
(七)大管輪:
   1.承船長及輪機長之命,督率輪機部人員辦理輪機設備之保養與修
    理工作,並登載於輪機日誌;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
    請輪機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2.負責輪機部派工,督導所屬從事輪機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工作;訓
    練船大管輪應督導學員參與輪機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工作,並講授
    機艙管理及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3.負責輪機設備配件、物料、油料之保管、領用、請購及報銷手續
    。
   4.負責各項經管之輪機設備外包修理工程之申請、監工及驗收事宜
    。
   5.負責主機、冷凍機、冷氣機、拖網機之日常保養工作。
   6.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7.考核輪機部實習學員,並將考核資料呈輪機長參考。
   8.輪機備用配件之保管與保養。
   9.負責特別工具及一般工具之保管。
   10.臨時交辦事項。
(八)二管輪:
   1.承船長、輪機長及大管輪之命,負責經管及執行下列工作:
   (1)負責經管柴油副機、淡水機、淨油機、舵機、金工設備(車
      床、電焊、氣焊)、各管路系統與閥、錨機及拖網機外其他
      有關漁撈機械之日常檢查與保養。
   (2)負責查驗經管輪機設備及物料配件之規格及數量,數量不足
      時提出申請補充,並協助大管輪保管整理。
   (3)對學員講授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2.對經管之各項機器設備無法自行修護時,應向大管輪報告,並提
    出申請委外修護及負責監工事宜。
   3.協助加油及加水工作。
   4.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5.協助大管輪對輪機部實習學員之考核工作。
   6.協助檢查及保養經管外之輪機設備。
   7.臨時交辦事項。
(九)三管輪:
   1.承船長、輪機長及大管輪之命,負責執行下列工作:
   (1)負責全船電器設備、泵、油水分離器、污水處理機、船殼防
      蝕設備等之日常維護與保養工作,並對學員講授經管之輪機
      設備課程。
   (2)負責查驗經管輪機設備及配件、物料之規格、數量,並協助
      大管輪保管整理。
   2.對經管之各項輪機設備,無法自行修護時,應向大管輪報告,並
    提出申請委外修護,並負責監工事宜。
   3.協助檢查及保養經管外之輪機設備。
   4.負責各種油、水之存量與調節控制,並向大管輪提出報告。
   5.負責全船油水櫃存量之調整,以維持船體平衡。
   6.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7.電浮標故障時,會同電信員檢修,共同排除故障。
   8.臨時交辦事項。
(十)主任檢查員:
   1.主任檢查員在船長之監督下依照巡護計畫指揮檢查員,並辦理下
    列事項:
   (1)漁業巡護工作日誌之記錄,並陳報船長。
   (2)蒐集漁船作業資料並整理分析。
   (3)取締違規作業漁船。
   (4)調處海上漁事糾紛。
   (5)聯繫有關機關協助執行漁民違反漁業法令之查處。
   (6)督率檢查員執行經核定之計畫工作。
   (7)海洋觀測之記錄。
   (8)對配屬船上之海洋觀測及漁業試驗用儀器等之管理、運用及
      維護事項。
   (9)協助執行海難救護工作。
   (10)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
      之。
   (11)其他有關漁業巡護之重要事項。
   2.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檢查員:
   1.接受船長及主任檢查員之監督指揮,辦理經指派之各項工作。
   2.航行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3.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電信員:
   1.承船長之命,負責通信聯絡事宜;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
    信法令文件之保管;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輪機長
    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2.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記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3.與岸臺聯絡報告船位。
   4.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聯絡單位通信。
   5.執行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6.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詳實記載於電信
    日誌:
   (1)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2)岸臺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3)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4)收獲氣象惡化之電訊時。
   (5)收獲岸臺或其他船臺非本船之通報,且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
      電碼時。
   7.不得與非指定聯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必須與我方
    其他岸臺或船臺通信,且經船長指示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8.協助格林威治時間之校對。
   9.船舶返港後,電訊機件檢修之申請,並負監修及驗收之責。
   10.應負電臺通信密碼及往來電訊之保密責任。
   11.負責實習電信員之訓練及考核,將考核資料陳報船長。
   12.負責船上文康設備、伙食經費、出納等一般事務,並主辦文康
     活動。
   13.離職時,應將經管收發報機及備品文件等列冊移交,會同接任
     人簽請船長核備。
   14.參與航行、電信值班。
   15.船長臨時指定辦理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16.臨時交辦事項。
(十三)漁撈長:
   1.承船長及訓練大副之命,負責指揮甲板部各級船員(包括輪機人
    員及學員)之漁撈作業,訓練考核其漁撈技術、品行與勤惰,並
    陳報船長與訓練大副。
   2.負責各種漁具之製作、維護、修理及補充,並指揮甲板部各級船
    員協助之。
   3.負責船體、甲板及各種漁撈機械之除銹、油漆、維護、保養與清
    潔,並維持正常使用。
   4.負責漁撈作業時人員之分配。
   5.每月應填報漁用器材消耗報表陳報船長,需報廢或補充時提出申
    請。
   6.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7.負責學員漁具、漁撈技術之指導及實務課程之講授。
   8.進出港及錨泊時,應立於船艏指揮。
   9.臨時交辦事項。
(十四)冷凍長:
   1.承船長、訓練大副及漁撈長之命,從事各種漁撈工作。
   2.負責漁獲物、餌料之冷凍或冷藏,並對學員講授漁獲物處理實務
    課程。
   3.督率漁航員、學員從事漁獲處理、凍結、包冰、下艙、冰粉掃除
    及清潔魚艙等工作。
   4.負責冷凍器材及相關用具等財產之保管、維護、使用、報廢或申
    請補充。
   5.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6.進出港時,在船艉指揮漁航員及學員從事繫泊工作,並應注意學
    員之安全。
   7.考核漁航員、學員之冷凍技術、品行、勤惰,並陳報船長及訓練
    大副。
   8.臨時交辦事項。
(十五)倉庫長:
   1.承船長、訓練大副及漁撈長之命,負責船用物料、器材等船具之
    保管、維護管理、分配使用、修理與申請。
   2.隨時保持船用物料、器材之存量,並詳細記錄其消耗及存量,按
    月填具月報表,陳報船長核閱。
   3.協助漁撈長辦理甲板部各項工作及漁撈作業,並對學員講授倉庫
    管理實務課程。
   4.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5.泊港時,參加船上保養與維護工作。
   6.臨時交辦事項。
(十六)漁航員:
   1.接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海上及泊港時之各項
    作業。
   2.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
   3.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4.臨時交辦事項。
(十七)輪機員:
   1.接受船長、輪機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輪機操作及
    保養等各項作業。
   2.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輪機當值。
   3.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4.臨時交辦事項。
(十八)大廚:
   1.承船長、行政大副之命,辦理船上每日膳食之供應、衛生之管控
    及營養之調配。
   2.協助伙食委員辦理船上膳食之採購。
   3.負責船上伙食之控制、保管及支配使用。
   4.廚房用具財產之使用保管;離職時,應列冊移交。
   5.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6.臨時交辦事項。
(十九)二廚:
   1.承船長、行政大副及大廚之命,協助辦理船上每日膳食之供應、
    衛生之管控及營養之調配。
   2.負責廚房、膳食庫房及餐廳之清潔工作。
   3.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4.臨時交辦事項。
  漁業巡護船未置三副、三管輪、電信員及大廚等職務人員時,船長得
視業務性質需要,指定大副或二副執行三副職掌業務;大管輪或二管輪執
行三管輪職掌業務;漁航員執行電信員職掌業務;二廚執行大廚職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