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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88690294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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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本署主管之漁業工程品質,維護工程應有之效益,有關工程品
    質之抽驗作業,除依建築技術規則等政府相關法令,及農委會頒布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辦理外,依本規定
    辦理。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本署執行、補助或委託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漁會
    、協會、公會、生產區管理委員會、合作社等相關單位辦理之漁業工
    程。


三、本署執行工程、補助或委託各相關單位辦理之漁業工程,依據「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抽驗數量,由
    監造及業務主管單位督導及辦理抽驗。


四、為督導漁業工程品質抽驗工作,由本署成立漁業工程品質抽驗小組負
    責,小組編組及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由副署長擔任,綜理本小組業務及開會時擔任主席。
(二)委員:由漁政組、養殖沿近海漁業組、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各
      派一人,及由召集人指定簡任技正以上人員一人擔任並兼執行秘書
      ,負責本小組各項工作之執行與連繫。


五、漁業工程品質抽驗小組抽驗時機:
(一)業務主管單位簽陳需本小組派員至工地抽驗時。
(二)上級單位或長官指定需抽驗時。
(三)上級單位施工品質評鑑小組評鑑本署辦理之工程時。
    抽驗前,抽驗小組應函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單
    位應督促受驗單位或承包商準備抽驗機具、人員及施工、監工等資料
    。


六、漁業工程品質抽驗小組抽驗時,由小組召集人或執行秘書領隊,率業
    務主管單位及行政單位委員各一人(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之小組
    委員輪派一人),會同業務主管人員等至工地檢查施工及監工資料、
    已完成設施品質及施工情形,並決定抽驗組數及指定抽驗位置。承包
    商應自行準備機具鑽取試體,試體由小組人員帶回,交專人整理保養
    後,由執行秘書等相關人員送試驗單位試壓,試壓前應通知承包商到
    場,所需經費由各業務主管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出。試壓報告交由業
    務主管單位處理。


七、混凝土鑽心抽驗不合格構造物,工程業務主管單位應即函促承包商儘
    速拆除,其拆除範圍為同抽驗試體當天完成之同類設施,拆除完成後
    應儘速重做。拆除及重做時執行單位均應拍照存證,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執行部分,相關照片應送本署備查,重做完成後業務主管單位應予
    追蹤抽驗。
    抽驗不合格部分,若屬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應整體拆除重做,或由承
    包商自費委請結構或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影響整體結構安全無法補強時,仍應全部拆除。
(二)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而可採補強方式處理時,其不合格部分不予計價
      外,補強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三)不影響整體結構安全時,該不合格部分不予計價外,並罰該部分三
      倍價款。
    該項工程並應加強抽驗,由業務主管單位於拆除範圍外至少抽驗三組
    ,直到均合格為止。


八、每月五日前,業務主管單位應將前月抽驗情形依附表填送漁業工程品
    質抽驗小組執行秘書彙整,再由執行秘書簽報署長。


九、本規定應列入工程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