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確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各電腦作業系統永
續運作,避免電腦作業系統遭受緊急危機事件或破壞,特制定本規範
。
二、適用範圍:本署各應用系統主機及其週邊設備。
三、依行政院訂頒「建立我國資通訊基礎建設安全機制計畫」之規定,為
確實掌握本署之資訊及網路系統免遭受破壞或不當使用,特設「資通
安全處理小組」,負責處理本署資通安全預防、維護管理及危機處理
相關事宜,並配合行政院建立之國家資通安全通報體系及應變機制,
以為本署資通安全提供最佳之保障。
(一)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屬常態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主任秘
書擔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企劃組資訊科科長擔任之;小
組成員由本署下列各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1.企劃組。
2.漁政組。
3.遠洋漁業組。
4.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5.秘書室。
6.會計室。
7.人事室。
8.政風室。
9.遠洋漁業開發中心。
10.南部辦公室。
11.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
(二)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職掌及成員分工如下:(如附表一)
1.安全預防:負責訂定資通安全政策(企劃組、政風室負責)、建
立資訊安全組織(企劃組負責)、蒐集資通安全資訊(各單位負
責)、培訓資通安全技術(企劃組負責)、訂定本署電腦系統安
全等級(企劃組、政風室負責)、執行資通安全監控(政風室負
責)、人員安全管理評估(人事室、政風室負責)等事項。
2.維護管理:負責資產分類與控管、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通訊與
操作管理、存取安全控制、系統開發與維護、永續經營管理、內
部稽查評審等事項,由各單位負責。
3.危機處理: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企劃組、政風室負責)、查
明安全事件原因(政風室負責)、確定影響範圍並做損失評估(
各單位負責)、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單位負責)、辦理安全事
件通報(企劃組負責)、執行解決辦法(各單位負責)等事項。
(三)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成員應視事件之情況,適時填具本署「資通安全
事件通報單」(如附表二),逕送企劃組協助處理,並副知政風室
;當系統回復正常運作時,亦需將解決辦法透過「資通安全事件通
報單」,傳送企劃組及政風室,以解除列管。
(四)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必要時得召集會議,討論相關工作計畫及處理危
機事件。
四、緊急危機分類:
(一)人為災害:
1.駭客攻擊。
2.內部人員疏失或不當行為。
(二)自然災害:
1.火災。
2.颱風。
3.地震。
4.水災。
五、傷害程度分級:
(一)行政院訂頒資通安全等級分類:
1.A級:影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財產。
2.B級:系統停頓,業務無法運作。
3.C級:業務中斷,影響系統效率。
4.D級:業務短暫停頓,可立即修復。
(二)本署安全等級分類:
1.一級:全面或多系統遭受破壞(相當B級)。
2.二級:機密性、重要性、敏感性資訊系統遭受破壞,且資料洩露
或遭誤用(相當B或C級)。
3.三級:單一資料庫(非重要性、敏感性資訊系統)損壞或遭篡改
(相當C級)。
4.四級:單一檔案伺服主機(非重要性、敏感性資訊系統)發生損
壞,但資料庫是正常時(相當D級)。
六、各主機系統應定期做系統備份,包括完整系統(資料)備份、系統架
構設定備份以及稽核資料備份,以便發生災害或是儲存媒體失效時,
可迅速回復正常作業。
(一)系統(資料)備份應另外存放在離機房或機關有一段距離的場所(
存放在安全距離以外的地點,目前設置於本署金山南路圖書室),
以防止主要作業場所發生災害時可能帶來的傷害。
(二)重要資料的備份,以維持三代為原則。
(三)備份媒體須明確標示備份內容及時間。
(四)每半年應依本署「資通安全外部稽核(自我評審)表」(如附表三
)之查核項目,定期作資通安全自我評審,便於控管加強辦理。
七、本署各級傷害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一)一級:系統負責人應緊急通知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企劃組)、機房
人員及相關人員處理該事件(必要時得關閉所有網路連線),連絡
維護廠商或相關技術支援單位(如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中心,
TWCERT),並通知行政院研考會處理狀況。
(二)二級:系統負責人應儘可能先備份目前系統所有狀況,找尋其它可
行替代運作方案,並通知資通安全處理小組相關人員,及維護廠商
處理該事件與研判問題所在,必要時得通知行政院研考會處理狀況
。
(三)三級:系統負責人應儘可能先備份目前系統所有狀況,找尋其它可
行替代運作方案,並通知資通安全處理小組相關人員,及邀集廠商
回復該系統與研判問題所在。
(四)四級:系統負責人先緊急復原該系統,並邀集廠商或相關人員研判
問題所在,以確定系統異常原因,若原因屬人為因素,須呈報資通
安全處理小組檢討。
(五)上述各項傷害,若系統負責人懷疑損害會因網路或系統開機持續擴
大,應立即中斷網路連線或關機。
(六)填具本署「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時,其中安全等級之填報,依據
本署安全等級對應行政院訂頒之資通安全等級填列。
八、人為災害:
系統負責人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在不影響系統正常運作下,儘可能保存目前狀況或 log,並通知資
通安全處理小組或相關人員追蹤及研判人為災害所在或原因。
(二)當人為災害有影響系統正常運作情況下,依本署各級傷害緊急應變
處理程序緊急處理,避免災害擴大。
(三)必要時得請求廠商、專家學者、技術支援單位或警察單位協助處理
。
九、自然災害:
(一)火災處理:
1.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召集人應成立火災應變小組,將人員妥善分為
三組:救火組、通報組、搶救組,並定時演練及採購相關設備。
2.分組職掌:
(1)救火組:負責第一時間救火。
(2)通報組:通報消防機關、主管或尋求其它消防人力及設備支援
。
(3)搶救組:第一時間搬運重要物品資料。
3.第一時間無法滅火且火勢過大,為免人員傷亡,首長或資通安全
處理小組召集人得撤出救火人力,待消防人員處理。
4.火災結束後,應立即檢視各系統損害程度處理,並依相關程序處
理。
(二)颱風處理:中度以上颱風,機房負責人員須確實留意颱風動向,白
天每三小時與本署警衛值班人員聯絡了解環境情況,當發現有不當
情況,應立即前往處理或通知相關人員前往處理。
(三)地震處理:所在地地震強度五級(含)以上或足以影響系統安全之
震動
1.上班時間,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召集人應立即召集資通安全處理小
組相關人員應變,以防餘震造成災害。
2.下班時間,機房負責人員覺地震強度足以影響系統安全時,得立
即關閉各系統及電源,以防餘震造成進一步災害產生。並立即通
知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報告處理狀況。
3.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得召集相關人員處理或重新
啟動各主機系統。
(四)水災處理:當水災發生將足以影響系統或電源,機房負責人員須立
即停止系統並關閉電源,以防災害發生。
(五)各項天然災結束後,應立即檢視各系統損害程度處理,並依本署各
級傷害緊急應變處理程序處理。
十、本署至少每年應擇一項災害實地演練一次,並據以檢討。
十一、本規範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