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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漁政字第091138036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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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請
    願事件,確保本署辦公處所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業務組、室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
    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處理陳情、請願,係指民眾為爭取或維護其權益,提出
    陳訴時,本署為有效妥處並防範情狀失控,危及人、物安全所採行之
    措置。


四、本署施政措施,與民眾權益有關,而有導致不滿情事之虞者,應主動
    予以掌握或疏導。若發現有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應依情況發展,
    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機先疏處宣導,預為消弭,以防範事
    態擴大。


五、遇有民眾集體至本署陳情、請願確切情報時,政風室應掌握狀況簽報
    首長指定相關業務單位因應,並協調秘書室及警方支援。


六、對民眾陳情、請願之訴求,除指派專人負責接待外,若有民意代表參
    與時,則公關科應協助接待,妥擬處理方式、應變措施,以避免發生
    暴力衝突或圍堵抗爭之情事。並視陳情、請願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
    況,協調陳情、請願群眾推派代表(至多十人)至署內適當場所溝通
    。


七、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時,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原則,積
    極瞭解處理,避免造成對立失控場面。若陳情、請願民眾情緒激動,
    堅持首長出面說時,除由警力維持現場秩序外,業務權責單位現場負
    責人員,應本於誠摯態度,針對其訴求,耐心以對,力求現場平和。


八、對於個別陳情、請願民眾時,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要點規定辦理。遇有情緒激動,高聲喧嘩或精神異常,有肢體暴
    力傾向民眾,嚴重影響辦公室安全與安寧者。政風室應報請警察單位
    處理。


九、陳情、請願事件結束後,業務組室應洽政風室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
    之可能及探討處理得失,妥擬應變措施,機先疏處事先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