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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執行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漁秘字第107135383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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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八九研展字第○○二○三七四
    號函頒「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二、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本署署長
    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署長直接
    與漁民面對面溝通機制,聽取漁民對施政的意見,瞭解漁民需求,主
    動發掘問題,作為未來研擬漁業政策之參考。


三、辦理時間:每三個月辦理一次,每次一至三小時。


四、辦理地點:分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


五、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原則二十人,內容相同案件以
    申請一次為原則。


六、受理登記地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  台北市潮州街2號、電話:(02
       )33436203、傳真電話:(02)23913601)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806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
       一路一號、電話:(07)8137415、傳真電話:(07)8136591)


七、受理登記處理:受理預約登記時,請民眾將擬提問題書寫於申請表內
    (如附表),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署範圍者,委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
    稱。


八、約見通知:至遲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預定約見之時間、號次、場
    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九、約見預備:
(一)由本署秘書室訂定年度工作表,其內容包括辦理場次之登記日期、
      登記地點、預定約見時間、約見地點及協辦單位。
(二)請協辦單位於受理登記案件截止後將民眾所提問題之申請表彙送本
      署秘書室,俾依權責分工通知相關單位,以瞭解案情提供意見。


十、約見方式:由署長親自約見民眾,如因事不克親自約見時得指定副署
    長代理約見,相關單位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十一、約見後案件處理:約見完畢後,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約
      見次日起十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得
      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函知申請人。


十二、本要點及申請表公布於本署網站:www.fa.gov.tw. 為民服務 - 署
      長與民有約。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