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員工因公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出差應填具出差請示單,各單位主管對於員工出差之派遣,應視
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不得浮濫,凡可以公文、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解決者,不得派遣公差。
三、凡出差至距本機關單程在五公里以上、三十公里以內之地區,除交通
費核實報支外,得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每日膳雜費數額三分
之二報支;但於市區內之出差,不得報支膳雜費。
四、出差以搭乘鐵、公路交通工具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經核准於往程或
返程搭飛機者,應分別於工作開始或結束當日前往或返回,提前及延
後一日前往或返回者,不支給該日膳雜及住宿費;惟離島或特殊情形
得依實際需要核給。
五、以個人名義應邀赴其他機關、團體參加典禮、演講、授課、觀摩等活
等,除與單位業務有關並專案簽報核准外,不得報支差旅費。
六、出差人員已報支差旅費,於出差期間,或返回任所之當日,如因趕辦
公務,亦不得再報支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