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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重要行政業務會議專案機密維護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漁政字第1121369084B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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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訂頒「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二、目的:
    為防範本署召開之各項重要行政會議,內容有關會議機密事項外洩,
    造成困擾並影響機關威信,特訂定本維護措施,以確保會議機密安全
    。


三、實施時間:
    遇案由承辦單位會同各有關單位共同實施之。


四、狀況研判:
(一)人事考績(成)甄審會:
      1.現職人員升任、遷調之考核評選,可能因甄審會議內容外洩,引
        發首長困擾及影響員工辦公情緒。
      2.考績委員會議結束,在未奉核定前,可能因外洩引起員工之疑惑
        或不滿,造成打擊士氣,影響機關團結。
(二)其他重要行政業務會議:
      會議(報)使用之機密文件外洩後,易造成困擾。


五、防範措施:
(一)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避免閒雜人出入,會前主持人應指定專人實
      施會場清查管制。
(二)會議主持人應於會議開始與結束時,宣布本次會議機密等級,並規
      定與會人員除紀錄外,不得錄音、攝影或內、外通訊。
(三)業務主管單位應加強與會人員之限制措施,凡與會議無關人員不得
      參加,會後如有必要,應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避免會議內容
      外洩,造成機關困擾。
(四)會議中所分發之有關資料,承辦單位應標示機密等級外,並編號管
      制分發,收回時並確實清點有無遺失。
(五)重要行政會議資料之作業流程(如創稿、送繕、打字、影印等)承
      辦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賸餘之資料或廢稿紙,應予集中監督銷毀
      。
(六)重要行政會議若涉及其他機關人員參加時,應一律由承辦單位製作
      出席證,以資識別。
(七)機密會議資料應由承辦人親自送會及密陳署長核定,發文時應標示
      機密等級並編號。


六、執行分工:
(一)各級承辦人應隨時自我檢查作業過程,如有疏失或洩密情形,應主
      動報告主管及時妥處,政風單位可適時協助調查。
(二)各項會議承辦單位應隨時自我檢查整個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
      弊端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作為
      ,以防洩密事件發生。
(四)政風單位負責實施保密宣導、弊端查處、缺失檢討及協調聯繫等作
      為,並就發現之優、缺點,簽請署長核參。


七、附則:
    本措施奉署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並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