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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漁政字第1091369019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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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
    能政府,並貫徹執行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發之「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組成本署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請由副署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企劃、漁政、遠洋
    、養殖沿近海、秘書、會計、人事、政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一級
    主管及所屬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台長為兼任委員,共計十四人,委員
    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
      懲擬議。
(四)定期評估本署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署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七)本署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
    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各委員對於主管之業務,應主動並適時擬定防弊措施,提報本
    小組會議通過,並陳報署長核定實施(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


七、本小組得針對本署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業務
    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得對各單位或相關人員就其主管業務提出其有關政風工作之報
    告。


十、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署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名義副
    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