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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香蕉種植申報登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生字第0951059456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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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掌握香蕉種植面積,供建立香蕉產銷預警及政府規劃產銷輔
    導之依據。


二、受理登記單位: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農會。


三、登記期間:每年 1  至 6  月種植者於 5  至 6  月辦理申報;7 至
    12  月種植者於 11 至 12 月辦理申報。


四、資格限制:擁有或承租合法耕地之農民。


五、種植面積登記作業程序:
(一)申報前公告:請縣市政府轉知各農會公告申報、申報期限、地點等
      相關規定,逾期不再受理申報。
(二)申報方式及內容:符合前項資格之農民,填具申報書(表 1),逐
      筆填寫耕地實際種植情形,包括農民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聯
      絡電話、地段地號、種植面積、品種、種植期、預定採收期等,並
      於申報書上簽名或蓋章確認,依規定時間攜帶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及身分證,赴戶籍所在農會申報。變更時應於 30 工作日內更正之
      。
(三)申報登記:受理種植登記之農會指派專人協助農民填寫申報書,並
      書面審查農民申報書內容,核定其申報面積(同表 1)。
(四)複查方式:受理種植登記之農會應會同當地農糧署分署就登記戶數
      逢機抽查 5  %,並填寫香蕉種植登記抽查情形表(表 2),函送
      農糧署備查,登記不實者應予刪除。
(五)資料彙報:受理種植登記之農會應於登記期限截止後 15 日內,將
      資料函送所屬縣市政府彙整後,彙報農糧署。


六、為鼓勵農民團體協助本署推動辦理種植登記申報制度,酌予發給辦理
    是項工作之農民團體工作人員酬勞(審查)費。


七、酬勞(審查)費核發標準:農會辦理香蕉種植申報登記,依每一筆(
    每一地號為一筆)給予酬勞(審查)費,於水果產業結構調整計畫中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