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榮譽
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者,得推薦參加廉能
楷模績優人員評選: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貫徹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
(二)配合辦理專案清查或稽核作業,主動發現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
偵破貪瀆不法案件,或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廉潔形象,
具有貢獻。
(三)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於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研提具體業務防弊
措施,有效預防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
(四)協助政風單位辦理機關安全或公務機密維護業務,對維護機關安全
有具體貢獻,或於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著有績效。
(五)其他優良廉能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或對提升機關廉潔風氣及
形象,有具體貢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評選: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者,
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檢察或警察機關偵(調)查中,或移送法院
(包含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四、本部獎勵廉能楷模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評選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符合前二點規定之人員,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於本部公
開徵求期間內,得填具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候選人推薦表(如附件),
函送本部政風處彙辦。
(二)初審:由本部政風處初步審核是否符合前二點規定後,再提請本部獎
勵廉能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複審:由評審小組擇優評定入選名單,至多以五人為原則,無績優人
員候選人,當年度從缺。但廉能事蹟足為表率者,得適度增加名額。
(四)核定:經評審小組評定之入選名單,由本部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為廉
能楷模績優人員。
五、前點第二款評審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一)次長一人:由部長指定之,並擔任召集人。
(二)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
(三)人事處、會計處、秘書處、政風處及法制處處長或指定單位主
管各一人。
六、經核定為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狀)及新
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品。
七、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候選人有第三點所定情事,或其推薦表內容及提供之
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已受
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已核定為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者,本部應逕予撤銷其
得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牌(狀)及獎金。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