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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圖書室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0980076104號
法規體系: 秘書目/公共關係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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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圖書室(以下簡稱本會圖書室)之管理,訂定本
    規定。


二、本會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五時,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均不開放。


三、本規定所稱圖書資料,指本會圖書室所典藏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


四、本會同仁及約聘僱人員皆可借閱圖書資料;會外人士經登記始得入室
    閱覽,不開放外借。


五、凡參考工具書(如: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圖鑑等)、珍藏之善本
    圖書與文獻、未完成編目之圖書及當期期刊,均不外借。


六、借閱數量及期限:
(一)圖書借閱之總數量除另有規定外,每人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
      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乙次,為期一個月。
(二)非當期連續性出版品借閱之總數量每人以五冊為限,借期三星期;
      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乙次,為期一星期。
(三)非書資料借閱之總數量每人以三件為限,借期三星期,不得續借。
(四)因業務需長期借閱圖書資料者,得由借閱人開具清單,總數量以六
      冊為限,並由處室主管及借閱人簽字後,送交圖書室辦理借閱手續
      ,借期六個月,不得續借。但連續性出版品及非書資料不得辦理長
      期借閱。
(五)圖書資料借閱逾期者,圖書室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催還
      ,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歸還,否則將停止其借閱權三星期;
      逾一個月未歸還者,停止其借閱權一年;逾六個月未歸還者,停止
      其借閱權三年,並得依第九點所規定基準責其計價賠償。


七、如須借閱已被借出之圖書資料,可辦理預約。


八、本會同仁離職及出國進修或考察一個月以上者,應先還清所借圖書資
    料。


九、圖書資料之使用不得觸犯著作權法,違者自負法律責任。借閱之圖書
    資料,借閱人不得加註、圈點、污損、撕摺、塗寫、毀壞,如有遺失
    或影響圖書資料之價值者,自圖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須購置
    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歸還。無法購得之圖書資料,得依下列基準計價
    賠償,所收費用應依規定繳庫:
(一)以新臺幣定價(或工本價)者,依該定價(或工本價)二倍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四)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者,中文圖書每面以二元計價,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
      以二千元計價;中國大陸及外文圖書每面以三元計價,無法查出面
      數者,每冊以四千元計價;錄影帶、VCD 、CD-ROM、DVD 等影音光
      碟,每件以二千元計價;錄音帶、有聲 CD ,每件以一千元計價。
(六)附件(包括光碟、錄音帶、小冊子、地圖等)遺失者,以所屬資料
      定價之二倍計價。


十、本會圖書室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盤點或清查整理時,得隨時通知
    借閱人於一定期間內還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


十一、本會圖書室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
      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十二、本會圖書室開放閱覽服務時間,應同時提供參考諮詢服務,有複印
      資料之必要時,除本會人員外,均應依規定價格付費,所收費用應
      依規定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