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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風險管理推動小組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095007549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秘書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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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依據行政院「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風險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落實推動
    本會整合性風險管理工作,以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危害。


二、任務:
(一)審議本會及所屬機關風險項目。
(二)督導本會及所屬機關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三)督導建立風險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四)考核風險管理效益。


三、組成: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各單位主管及漁業署
    、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金融局等
    機關首長兼任;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各單位(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風險管理工作,並提報本小組審議
    。
(一)辨識、評估各項施政計畫中應建立風險管理項目。
(二)對於主要風險項目依其危害嚴重程度與發生機率建立組織風險圖像
      。
(三)對於應管理之風險建立管理計畫(包括採取對策、處理方案、應變
      流程、監控措施等)。
(四)建立整合性風險管理,持續有系統地確認、評估、處理、監控等,
      並將風險管理納入政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