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
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漁村子弟及國人上漁船服務,補充漁業勞力,培
育漁業幹部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獎勵金之申請及審核,由僱用漁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及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協助辦理。
三、獎勵對象如下:
(一)國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國中畢業生限東港、
琉球國中漁業技能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限基隆
、蘇澳、東港、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之漁業、航海、輪機、
電子等科之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1.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長度十二公尺以上之特定漁業漁船工作,
並完成登記有案之前十人。
2.屬漁村子弟未滿四十歲隨三親等親屬上漁船工作者,其受僱漁船
長度不受前目限制。
3.已依「漁業發展基金獎勵水產海事相關院校及職訓中心畢(結)
業生上漁船服務要點」參加獎勵者,不得重複參加本獎勵。
(二)漁村子弟: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四十歲,上自家漁船或隨三親
等內親屬受僱在漁筏、舢舨或五噸以上之特定漁業漁船工作,並完
成登記有案之前十五人。
(三)一般國人: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長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特定漁業漁船工作,並完成登記有案之前五十人。
前項分配名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後尚有餘額者,開放
不分獎勵對象受理申請,額滿為止。如額滿當日同時有多筆受理登記
資料,以初領漁船船員手冊及手冊核發日期早者優先。
四、獎勵期程及獎勵金額:獎勵期程四年,獎勵金額分別為第一年及第二
年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第三年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第四年新臺幣十
八萬。
五、申請資格及限制:受僱漁船應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但領有特定漁業執
照實際係從事海上養殖業、定置漁業權漁業、活魚運搬之漁船及專營
娛樂漁業漁船、大陸船員接駁船除外。
漁船船員體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一眼裸眼視力達零點
一或矯正視力達零點五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言語障礙:能發聲溝通者。
申請人應符合第一、二款之一及第三、四款規定: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後初次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
發之漁船船員手冊。
(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前解僱,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
以後重新受僱上漁船工作,並持有有效漁船船員手冊。
(三)已依「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第三期計畫」報備登記者,不得重
複參加本獎勵。
(四)須領有本會漁業署辦理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受訓時間三天半
,非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申請人是否受僱應以漁船船員手冊受僱、解僱登記欄或漁業管理資
訊系統船員管理之登載資料為準。
具漁船船主身分受僱他船擔任漁船船員者,不得參與本計畫申領獎
勵金。
六、受理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登記額滿止,最後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登記:
(一)漁船船員手冊。
(二)受僱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依本計畫提供上漁船工作機會之漁
船船主,長度未滿十二公尺漁船,以獎勵一人為限,長度十二公尺
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以獎勵二人為限,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
漁船以獎勵四人為限(含獎勵原住民上漁船服務計畫、獎勵國人上
漁船工作輔導第三期計畫僱用人數)。
(三)漁船船主出具之證明書,並應載明已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含獎勵
原住民上漁船服務計畫、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第三期計畫僱用
人數)。
(四)受僱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
(五)漁船船員異動申請書(初次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免附)。
(六)國中畢業生、水產海事職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應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一份;漁村子弟應檢附證明親等關係文件影本一份(正本繳驗後發
還)。
八、相關單位於受理申辦登記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作業程序如附圖一
):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之
獎勵對象及申請資格條件,並查收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附
件一)(每滿一年後,符合前次獎勵條件者辦理續僱登記時,查
收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附件二)),並辦理漁船船員手冊受僱
異動登記。
2.彙整符合登記資格名冊(格式如附件三),於每月五日前函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審核區漁會陳報之申請人名冊,將符合登記資格名冊於每月十五
日函送本會漁業署,並副知區漁會。同時將受僱漁船依本計畫僱
用之人數及船員姓名,登載於船籍(靜態)管理系統該受僱漁船
之異動登記欄。
2.個別通知登記申請人其受僱登記起始日期;對於資格不符之申請
人,應述明理由。
九、申請獎勵金之條件及限制:
(一)符合登記資格之申請人,得就下列獎勵條件選擇一種申請核發獎勵
金:
1.第一年獎勵標準:自區漁會受理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
船工作滿三個月期間累計出海四十五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
新臺幣二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四次,發給獎
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或自區漁會受理報備登記之日起,
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六個月期間累計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
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二
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2.第二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一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
二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百八十日,一次發給獎勵金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3.第三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二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
三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百八十日,一次發給獎勵金
新臺幣二十萬元。
4.第四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三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
四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百八十日,一次發給獎勵金
新臺幣十八萬元。
(二)前款第一年之起始日,為區漁會受理報備登記日;第二年之受僱起
始日以第一年屆滿之翌日起算,有意願持續上漁船服務者,應於第
一年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所屬區漁會報備。但報備期間隨漁船於海上
工作者,應於進港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巡防安檢單位出具之進出港安
檢紀錄向所屬區漁會報備,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年及第四年受僱起
始日及報備程序亦同。
(三)漁船進出港需主動報關查驗,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
上者,以一日計算。
(四)受僱上漁船期間,申請人或受僱工作之漁船涉有走私、偷渡、電、
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之案件者,
不予核發獎勵金。
(五)申請人受僱上漁船工作且符合第一款每滿一年申請獎勵金條件,如
欲繼續受僱上漁船工作,申請下次獎勵金者,得重新辦理續僱報備
登記,再次申領核發獎勵金。
十、申請人申請獎勵金應於符合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一)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漁船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四)受僱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
應分別檢附)。
(五)受僱漁船於申請人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細表(如附件六);受僱
於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另需檢附搭機、入出境及在國外港口進出港紀
錄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十一、相關單位審核及核發獎勵金程序如下(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之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
定。
2.向巡防安檢單位申請該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於受僱期間進出港
安檢紀錄,查核進出港安檢紀錄及所附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
細表;如屬受僱國外基地漁船,查核搭機、入出境及在國外港
口進出港紀錄證明,是否符合核發獎勵金之出海作業日數。
3.查核申請人受僱三個月(或六個月)期滿,及受僱期間漁船出
海作業日數達四十五日(或九十日)。
4.查核申請人所送文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
作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七)連同其餘文件及領據送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審核。申請人所送文件不符得補正者,應函退
申請人並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應附敘明理由
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5.申請人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漁船時,受僱期間及出海作業
日數得併計,且受僱期間受僱漁船均需須符合第三、五、七點
規定,同時需辦理船員異動登記,另因轉僱而未受僱漁船之期
間,視為受僱期間。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依本計畫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八)。
2.審核申請人、受僱漁船是否有第九點第四款規定涉有違反漁業
法令違規案件之情事。
3.申請人資格不符或所送文件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時,應敘明
理由並將申請文件函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及本會漁
業署。
4.申請人符合核發獎勵金時,應依所轄區漁會別彙整合格申請人
名冊(格式如附件九)及領據於每月二十日送交本會漁業署辦
理撥款,並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
管理系統)。
(三)本會漁業署:核對合格申請人清冊及領據,並於七日內撥款予申
請人。
十二、申請人申請續僱報備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作業程序如附圖三)
:
(一)繼續受僱原漁船工作者,應於每滿一年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
時,檢具原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如附件二),至區漁會辦理續
僱報備登記程序,續僱起始日期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
起十五日內。
(二)變更受僱漁船工作者,應於每滿一年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
,檢附第七點所列文件,至區漁會辦理登記程序及漁船船員手冊
受僱異動登記,受僱起始日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
五日內。
十三、申請人第一年申請續僱獎勵條件之限制:
(一)前次申請受僱發給獎勵金以三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
條件仍需以受僱三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
三個月獎勵金。
(二)前次受僱申請發給獎勵金以六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
條件仍需以受僱六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
六個月獎勵金。
十四、參加獎勵對象應服兵役時,需檢具兵役徵集通知單(影本)向本會
漁業署申請暫緩上漁船服務,並應於退役後辦理續僱報備登記,始
得繼續參加至獎勵計畫終止;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參加獎勵者,
應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
十五、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人,依學歷及服務經歷之不同,可申領下列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擔任幹部船員:
(一)未具國小學歷者,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
業證書。
(二)具國小畢業證書者,上漁船服務滿六個月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
部執業證書。
(三)具國中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務
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
長幹部執業證書。
(四)具高中以上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
服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
等船長幹部執業證書,或於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輔
導接受二等船副訓練(受訓時間一個月)取得二等船副幹部執業
證書。
十六、申請人所送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除依法追究刑
責外,並應收回所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