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桑科(Moraceae)之榕屬(Ficus) 植物愛玉子(
Ficus awkeotsang Makino )及其所有品系(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
生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
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於每年春季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相同苗齡
之申請及對照品種之扦插或組織培養或嫁接苗各十株,送達檢定機
構。檢定植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其他化學物品
處理。
(三)試驗設計:檢定機構栽培觀察株數為十株以上,檢定試驗方法採用
單株重複栽培。
(四)栽植環境:以平地田間或山坡地栽培為原則,行株距各為三公尺。
(五)栽培管理:為縮短品種檢定性狀表現,利用水泥柱矮化栽培,地面
上高為一公尺,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
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或其認可之適當栽培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愛玉子品種性狀表(如附表)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