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本會各機關(單位)法規
研擬或適用疑義案件之會簽及諮詢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各機關(單位)承辦案件有法規適用疑義者,經其單位主管或機
關首長核決後會簽及諮詢本會法規會(以下簡稱本單位)表示法制意
見時,應敘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類似案件處理方式與
結果及建議之處理方法。
三、本單位收受本會各機關(單位)會簽及諮詢法制意見之案件,經檢視
其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退回或通知補正: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涉及其他機關(單位)權責事項而未先徵詢該機關(單位)意見。
(三)設有法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而未先簽會該單位或人員。
(四)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
四、本會各機關(單位)召開涉及法規研擬或適用之會議,應於開會三日
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本單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單位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經本單位審認會議討論事項不涉法規疑義。
(三)其他因特殊事由經本單位簽奉本會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