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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理法規疑義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法字第0980097062號
法規體系: 法制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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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本會各機關(單位)法規
    研擬或適用疑義案件之會簽及諮詢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各機關(單位)承辦案件有法規適用疑義者,經其單位主管或機
    關首長核決後會簽及諮詢本會法規會(以下簡稱本單位)表示法制意
    見時,應敘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類似案件處理方式與
    結果及建議之處理方法。


三、本單位收受本會各機關(單位)會簽及諮詢法制意見之案件,經檢視
    其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退回或通知補正: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涉及其他機關(單位)權責事項而未先徵詢該機關(單位)意見。
(三)設有法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而未先簽會該單位或人員。
(四)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


四、本會各機關(單位)召開涉及法規研擬或適用之會議,應於開會三日
    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本單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單位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經本單位審認會議討論事項不涉法規疑義。
(三)其他因特殊事由經本單位簽奉本會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