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Gramineae) 玉米(Zea mays L.) 之植
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秋作九月至十月種植為原則,如因
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其種子
數量自交系及單雜交品種每次不得少於一千五百粒;三系雜交品種
,雙雜交品種,綜合品種,合成品種或混交品種的種子數量每次不
得少於三千粒。提供性狀檢定種子之品質不得低於國家標準之規定
。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採作畦栽培,每小
區三畦,每畦兩行,行長六公尺,行株距八十公分乘以三十公分。
調查中間四行玉米植株,自交系及單雜交品種需調查三十株;三系
雜交品種,雙雜交品種,綜合品種,合成品種或混交品種需調查六
十株;如在溫室中栽培觀察,株數得減半。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沙質壤土或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玉米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玉米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