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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登記赴印度洋作業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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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已針對各國總船數與總噸數限制,特
    訂定本措施。


二、我國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赴印度洋作業延繩釣漁船船數上限(簡稱
    基數),全長(LOA) 二十四公尺以上者為一百二十一艘,全長未滿
    二十四公尺者為四百四十二艘。


三、赴印度洋作業之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九十八
    年度尚未經核准赴印度洋作業漁船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前提出申請,九十九年度起赴印度洋作業者,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十一月十五日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漁業署辦理;
(一)登記申請書(如附件)。
(二)曾赴印度洋作業實績(無實績免附,惟將影響核准優先順位),包
      含漁船進出印度洋國外港口之進出港證明文件(當年已裝設漁船監
      控系統(VMS) ,且正常回報船位者得免附),或漁船於印度洋國
      外港口卸售漁獲之交易證明文件(包括魚種及數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申請赴印度洋作業登記:
(一)未持有有效漁業執照者。
(二)未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MS) ,或提出申請後 VMS  未正常回報(
      已依規定報備關機者除外)。
(三)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五、九十八年度赴印度洋作業再核准船數限制為:
(一)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十艘。
(二)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二百二十艘。


六、核准赴印度洋作業之優先順序:
(一)九十八年補登記之優先順序:
      1.第一順位:曾列入九十七年度本會漁業署核准赴印度洋作業漁船
        名單,且自九十七年至九十八年間曾赴印度洋作業具實績者。
      2.第二順位:具九十五年度以前赴印度洋作業實績者。
      3.第三順位:不符合前述第一、二順位條件,但具九十六年赴印度
        洋作業實績者。
      4.第四順位:不符合前述第一、二、三順位條件者。
      5.前述同順位漁船,將以過去 VMS  回報正常且每航次作業情形紀
        錄表確實填寫繳交者為優先核准對象,若前述具優先條件者仍超
        過船數限額時,再以公開公平原則抽籤決定核准名單。
(二)九十九年度以後登記之優先順序:
      1.第一順位:曾列入前一年度本會漁業署核准赴印度洋作業漁船名
        單,且該年度確實曾赴印度洋作業具實績者。
      2.第二順位:具九十五年度以前赴印度洋作業實績者。
      3.第三順位:不符合前述第一、二順位條件,但具九十六年赴印度
        洋作業實績者。
      4.第四順位:不符合前述第一、二、三順位條件者。
      5.前述同順位漁船,將以過去 VMS  回報正常且每航次作業情形紀
        錄表確實填寫繳交者為優先核准對象,若前述具優先條件者仍超
        過船數限額時,再以公開公平原則抽籤決定核准名單。


七、准赴印度洋作業漁船,應於核准當年度實際前往印度洋作業,如未前
    往作業者,原資格喪失,下一年度列為赴印度洋作業之最後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