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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追蹤查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4424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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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
    構(以下簡稱田間試驗機構)隔離設施之功能及其田間試驗之安全管
    理,落實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查驗田間試驗機構設施、設備及田間試驗作業管理
    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追蹤查驗對象,為本會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核發合格證明
    並公告之田間試驗機構。


三、為執行本追蹤查驗作業,本會得組成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追蹤
    查驗小組(以下簡稱查驗小組),其成員如下:
(一)本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基因轉殖植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
      會)之委員。
(二)本會遴聘有關設施、植物保護、農場管理或生物技術等領域之學者
      專家四人至六人。


四、執行追蹤查驗時,由前點第一款委員三人至五人參與(含本會代表一
    人)查驗小組作業,並由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


五、本會得審酌各田間試驗機構之設置規模及運作規劃情形採不定期進行
    追蹤查驗作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田間試驗機構應通報本會即時辦理追蹤查驗:
(一)設施、設備經重大修繕或改變。
(二)田間試驗機構所在地發生重大災害,致設施、設備有損害之虞。


七、追蹤查驗之啟動,由本會選定田間試驗機構及協調安排查驗日期,於
    執行追蹤查驗前一週函知被選定之田間試驗機構。有特殊情形時,得
    隨時通知辦理。


八、田間試驗機構於查驗小組執行追蹤查驗時,應配合備妥以下書面評核
    資料備查,並派員隨同說明及提供現場引導:
(一)經本會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書。
(二)試驗作業區內設施、設備之配置現況圖。
(三)人員配置現況、專業人員名冊及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
(四)依田間試驗機構訂定之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與各項
      標準作業程序或管制基準,及所應記錄之管理、作業、檢查、出入
      等工作記錄或管制事項等表單書面資料。
(五)各項隔離設施進行之試驗項目及其管理資料。


九、追蹤查驗項目,針對查驗隔離設施設備應具備之功能、作業管理、安
    全管制及專業人員應具備條件等事項,進行現場查驗及書面資料評核
    。


十、追蹤查驗現場作業流程及其內容如附件一。
    查驗小組依據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追蹤查驗作業現場查核項目
    參考表(如附件二)及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追蹤查驗作業書面
    資料評核單(如附件三)討論後,將追蹤查驗結果作成紀錄(格式如
    附件四),並提交本會進行後續處理。


十一、追蹤查驗結果之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會依據追蹤查驗紀錄,將追蹤查驗結果行文有關單位查照。
  (二)追蹤查驗結果不合規定者,由本會通知限期改善。田間試驗機構
        於改善後,應於期限內向本會申請複驗;屆期未申請複驗者,視
        為未改善,本會得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合格證
        明並公告之。
  (三)前款未能依限完成改善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函
        報本會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者,不
        在此限。
  (四)查驗小組各項查驗結果,應提審議委員會報告。


十二、非屬執行追蹤查驗業務之必要,查驗小組未經田間試驗機構同意,
      不得帶走田間試驗機構之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