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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0981720389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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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
、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
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
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
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
,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