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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力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81330994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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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漁船持續在海上作業,
    維持我國漁船作業實績,以提升產業競爭力,辦理鼓勵遠洋漁船海上
    作業獎勵金核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獎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三十日止。


三、獎勵條件: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
    業合作文件)之遠洋作業漁船,依據其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MS) 回
    報船位資料,漁船海上日數於獎勵期間連續三百六十五日內達二百七
    十日以上者。


四、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各噸級遠洋漁船獎勵金額:
      1.漁船總噸數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新臺幣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
        元。
      2.漁船總噸數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新臺幣二十萬六千一百八十
        二元。
      3.漁船總噸數一百噸以上未滿二百噸:新臺幣三十一萬六千四百八
        十九元。
      4.漁船總噸數二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九百四
        十五元。
      5.漁船總噸數五百噸以上:新臺幣九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四元。
(二)本獎勵金申領,每船以一次為限。
(三)於符合獎勵條件期間,漁船在國內加油享有優惠用油補貼或領有休
      漁獎勵金者,其已獲得補貼或獎勵金額大於本獎勵金者,不再予以
      核發本獎勵金。已獲得補貼或獎勵金額少於本獎勵金者,依其差額
      予以補足核發。


五、符合第三點獎勵條件期間,漁船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者,視同無作業
    ,不予核發獎勵金。


六、於符合申領獎勵金規定海上天數之期間,漁船有違規處分未執行及核
    處收回漁業執照之處分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七、獎勵期間,遠洋漁船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資料查核、海上作業天數
    統計及聯繫等相關事宜,本會得委託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資料處理專責
    機構辦理。


八、漁船海上作業天數符合獎勵條件者,其漁業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
    漁業署提出申請核撥獎勵金:
(一)獎勵金申請書(附件一)。
(二)獎勵金之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三)漁業人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本獎勵金之申請,須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以郵寄
    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九、獎勵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要點所訂之獎勵規定
    ,於核對領款收據後逕撥款漁業人帳戶,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十、在獎勵期間,漁船所有權或漁業執照過戶者,受讓人不得主張併計受
    讓前之有關作業事實。


十一、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資料處理專責機構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支存及
      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