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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80050384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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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
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
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