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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1186704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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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
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
(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三)大規模崩塌災害紀錄。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
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
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
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影響程
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