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臺臺長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業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課、室、臺:
一、節目課。
二、工務課。
三、行政室。
四、澎湖發射臺。
第 4 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第 5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系統及機電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機電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
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發射系統之配屬設備管理及維護。
五、發射臺基地安全之防護。
第 10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