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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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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臺臺長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業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課、室、臺:
一、節目課。
二、工務課。
三、行政室。
四、澎湖發射臺。


第 4 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
二、節目企劃及執行。
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
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
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
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節目製播事項。


第 5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系統及機電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機電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
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發射系統之配屬設備管理及維護。
五、發射臺基地安全之防護。


第 10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