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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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類 型│處 理 方 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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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一、第一階段 │1.九十八年一月三│
│以有機名義販賣│ 1.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 十一日之後製造│
│之農產品、農產│ 月三十一日至九十八年│ 且以有機名義販│
│加工品,未依農│ 七月三十一日。 │ 賣之農產品、農│
│產品生產及驗證│ 2.查處範圍:九十八年一│ 產加工品之認定│
│管理法(以下簡│ 月三十一日之後製造且│ ,以產品標示之│
│稱本法)第五條│ 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 製造日期為準。│
│第一項規定驗證│ 品、農產加工品。 │ 但產品未標示製│
│或第六條第一項│ 3.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 造日期者,應由│
│規定驗證及向中│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農產品經營業者│
│央主管機關申請│ 處罰。 │ 提供產品製造相│
│審查。 │二、第二階段 │ 關資料作為認定│
│ │ 1.執行時間:九十八年八│ 依據。 │
│ │ 月一日起。 │2.依本處理原則裁│
│ │ 2.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 處罰鍰確定者,│
│ │ 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 主管機關得依本│
│ │ 工品。 │ 法第二十五條規│
│ │ 3.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 定,公布該農產│
│ │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品經營業者之名│
│ │ 處罰。 │ 稱、地址、農產│
├───────┼─────────────┤ 品、農產加工品│
│農產品經營業者│一、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月│ 之名稱及違規情│
│以有機名義販賣│ 三十一日起。 │ 節。 │
│之農產品、農產│二、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販│ │
│加工品,未經驗│ 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
│證合格擅自使用│ 。 │ │
│農產品標章或經│三、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一│ │
│停止、禁止使用│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
│農產品標章,仍│ 。 │ │
│繼續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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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一、第一階段 │ │
│以有機名義販賣│ 1.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 │
│之農產品、農產│ 月三十一日至九十八年│ │
│加工品,違反本│ 七月三十一日。 │ │
│法第五條第二項│ 2.查處範圍:九十八年一│ │
│或第六條第二項│ 月三十一日之後製造且│ │
│所定辦法中有關│ 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 │
│標示規定。 │ 品、農產加工品。 │ │
│ │ 3.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 │
│ │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 │ 處罰。 │ │
│ │二、第二階段 │ │
│ │ 1.執行時間:九十八年八│ │
│ │ 月一日起。 │ │
│ │ 2.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 │
│ │ 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 │
│ │ 工品。 │ │
│ │ 3.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 │
│ │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 │ 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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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一、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月│ │
│以有機名義販賣│ 三十一日起。 │ │
│之農產品、農產│二、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販│ │
│加工品,違反本│ 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
│法第十三條規定│ 。 │ │
│使用化學農藥、│三、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四│ │
│化學肥料、動物│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 │
│用藥品或其他化│ 。 │ │
│學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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