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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推動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30052382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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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為統籌推動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於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
    (以下簡稱院指導小組)下設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推動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機關(構)執行本方案之各項採行措施及實施要項內容。
(二)協助各機關(構)解決執行本方案所遭遇之困難。
(三)審核推動辦公室提出之年度綱要計畫書。


三、本小組應遴選推動辦公室主持人,並將人選報請院指導小組同意後,
    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聘之。
    推動辦公室各分組召集人由本小組遴選後,交由農委會核聘之。


四、本小組應承轉院指導小組核定本方案之政策方針及向院指導小組陳報
    推動辦公室提出之工作計畫。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置共同召
    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委員
    九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與共同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召集人就相關部會局(處)長及產學研界專家代表派(聘)兼之;委
    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六、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有議事及幕僚作業由農委會科技處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