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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30052381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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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國內農業生技之專業人才與研發能量,有效發揮研發成果產業
    化之潛力與效能,促進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以落實行政院核定
    之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訂定本作業須
    知。


二、本方案由本方案推動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統籌,本方案推
    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推動辦公室)負責執行。
    專案小組及推動辦公室之設置與任務,另以「行政院農業生物技術產
    業化發展方案推動專案小組設置要點」訂定之。


三、為協助本方案之執行,推動辦公室之主持人,應由專案小組遴選,並
    經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以下簡稱院指導小組)同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應核聘推動辦公室主持人,並
    得以補助或委託計畫等方式,委由適當之研究機關(構)或法人團體
    成立推動辦公室。
    推動辦公室應於推動辦公室主持人之督導下,執行下列工作:
(一)落實本方案政策方針所研擬之工作計畫。
(二)依據本方案參與機關之施政需求,規劃及撰寫中程綱要計畫書。
(三)協調、整合及管理計畫之執行。
(四)定期向專案小組提出計畫執行或檢討報告,並適時向院指導小組報
      告。


四、為執行本方案,推動辦公室得分設策略規劃、研究發展及產業推動等
    工作分組,並在推動辦公室主持人之協調與管理下分工執行。
    前項工作分組之召集人,應由專案小組遴選之。
    各工作分組應依專案小組之指示,提出先期計畫及概算,並經各參與
    機關初審通過。
    推動辦公室應向專案小組及院指導小組提出年度總執行計畫及預算。


五、推動辦公室主持人與工作分組召集人應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訊息
    交流、溝通、協調及整合。相關會議應邀請各相關部會參與,以使各
    部會能及時瞭解本方案之執行現況。
    推動辦公室應定期向專案小組報告執行現況及困難檢討,並於每年度
    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專案小組提報年度執行進度與績效檢討報告,經
    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提報院指導小組。


六、推動辦公室應公開有關本方案推動、計畫執行及其他相關訊息,以利
    資訊公開並促進交流。


七、推動辦公室主持人應每季至少一次向專案小組報告執行進度,每年向
    院指導小組報告執行進度及成果檢討。
    本計畫年度管考程序由推動辦公室依據各部會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
    定辦理,年度結束之管考報告經提報專案小組同意後,再提報院指導
    小組。
    推動辦公室之執行成果未達年度預期目標,得由農委會報經專案小組
    同意後,調整推動辦公室組織架構與成員。


八、本方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五年為原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進行期中
    評估,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進行期末評估。本方案計畫成效
    之評估由農委會負責。
    期中績效評估及期末績效評估之審查會議,應包含專案小組之學者專
    家代表。


九、本方案全程計畫之執行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得結案:
(一)由推動辦公室於計畫結束前三個月提出結案報告。
(二)由農委會聘請國內外專家進行期末評估。
(三)提送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院指導小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