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抽查山坡地開
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及災害搶救小組,以減免災害發生,特依水土保
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本執行計畫係配合年度防汛期前之防災整備,針對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核准之山坡地開發案件,由本署於「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
中,擇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各二件進行實地訪查。
三、抽查之項目,以山坡地開發案件水土保持計畫所核定之臨時防災措施
及災害搶救小組為重點,臨時防災措施包括:裸露坡面敷蓋、臨時沉
砂滯洪池、臨時截排水設施、施工標示牌、安全圍籬及警告標示等,
災害搶救小組包括:任務編組、機具整備、聯絡方式及應變措施等。
前項抽查之項目,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施工標示牌及災害搶救
小組等各分項,無須抽查。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參
與並提供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地訪查時,應備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文件及施工檢查紀錄等,並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
及承辦監造技師(無者免)備妥監造紀錄、臨時防災設施明細表、設
計及配置圖說、災害搶救小組名冊及任務編組等資料,到場導勘及說
明。
六、本抽查之結果,由本署製作紀錄(如附表),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無者免)等;如涉及違
反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法查處並限期改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