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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6441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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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抽查山坡地開
    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及災害搶救小組,以減免災害發生,特依水土保
    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本執行計畫係配合年度防汛期前之防災整備,針對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核准之山坡地開發案件,由本署於「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
    中,擇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各二件進行實地訪查。


三、抽查之項目,以山坡地開發案件水土保持計畫所核定之臨時防災措施
    及災害搶救小組為重點,臨時防災措施包括:裸露坡面敷蓋、臨時沉
    砂滯洪池、臨時截排水設施、施工標示牌、安全圍籬及警告標示等,
    災害搶救小組包括:任務編組、機具整備、聯絡方式及應變措施等。
    前項抽查之項目,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施工標示牌及災害搶救
    小組等各分項,無須抽查。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參
    與並提供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地訪查時,應備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文件及施工檢查紀錄等,並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
    及承辦監造技師(無者免)備妥監造紀錄、臨時防災設施明細表、設
    計及配置圖說、災害搶救小組名冊及任務編組等資料,到場導勘及說
    明。


六、本抽查之結果,由本署製作紀錄(如附表),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無者免)等;如涉及違
    反水土保持法或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法查處並限期改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