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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2106447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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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葡萄科(Vitaceae)之葡萄屬(Vitis) 植物及其
    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
    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每年春季定植。
 (二) 檢定材料:申請人應提供相同苗齡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至少各十
      株(含)之扦插、嫁接或組織培養苗,嫁接苗必須使用相同之砧木。
      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先行進行可能影響品種性狀表現之
      任何處理,提供苗木之生長勢必須正常且無病蟲害。
 (三) 試驗設計:每一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栽培觀察株數為至少五株(含)
      以上。檢定試驗方法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
 (四) 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葡萄慣行法栽培之生長季及產期進行。如因表現品種
      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
      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審議委員會審定地
    點實施。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葡萄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