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未經許可違規載運養殖活魚裁罰基準
┌────┬───────┬─────────────────┐
│違規事實│裁 處 依 據│裁 罰 基 準 │
├────┼───────┼─────────────────┤
│漁船未經│船主部分: │一、初犯者,分別對漁船主及船長核處│
│許可違規│一、違反漁業法│ 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載運養殖│ 第九條規定│ 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個月。 │
│活魚 │二、依漁業法第│二、第二次,分別對漁船主及船長核處│
│ │ 十條第一項│ 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 規定處分 │ 或漁船船員手冊二個月。 │
│ │船長部分: │三、第三次,分別對漁船主及船長核處│
│ │一、違反漁船船│ 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 員管理規則│ 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 │
│ │ 第三十一條│四、第四次,分別對漁船主及船長核處│
│ │ 第一款規定│ 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二、依漁業法第│ 或漁船船員手冊四個月。 │
│ │ 十條第二項│五、第五次以上,分別對漁船主及船長│
│ │ 規定處分 │ 核處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
│ │ │ 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六個月。 │
│ │ │六、如屬漁船主身兼船長,加重處分,│
│ │ │ 依違規次數分別核處收回漁業證照│
│ │ │ 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
│ │ │ 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