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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秋刀魚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於國外港口卸售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156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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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指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給國外基地作
      業證明書之從事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作業之漁船。
(二)外國籍運搬船:指從事運搬漁船漁獲物之外國籍冷凍商船。
(三)漁船正常回報船位:指漁船該航次該次轉載前船位回報,無連續中
      斷六日以上或累計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
      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船位者,其中斷日數不計。
(四)漁船正常回報漁獲資料:指漁船進入北緯三十度至北緯五十度,東
      經一四○度以東海域後,漁獲資料回報無連續中斷六日以上或累計
      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並按規
      定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五)代理商:指代理外國籍運搬船於西北太平洋從事運搬漁獲物等業務
      者。
(六)海上轉載:指經本會核准,漁船於港口區域以外之海域將本船所捕
      漁獲物轉載至外國籍運搬船。


三、非經本會核准,不得將漁船所捕漁獲物交由外國籍運搬船至國外港口
    卸售。
    未正常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之漁船,不得將所捕漁獲物於海上交由外
    國籍運搬船於國外港口卸售。


四、漁船船長或漁業人應於漁獲物轉載予外國籍運搬船三辦公日前,填妥
    漁獲物轉載申報資料及外國籍運搬船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一)向台
    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魚公會)提出申請
    ,經魷魚公會初審核轉本會許可,於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可進行轉載。


五、漁船船長或漁業人應於完成海上轉載三日內將轉載明細表(如附件二
    )傳送本會,並副知魷魚公會。


六、漁船漁業人於完成魚貨銷售後六十日內,應將魚貨銷售資料影本等資
    料送本會備查。


七、漁船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不予核發相關
    漁業證明書。


八、漁船違反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者,本會得命其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
    未補正或改善者,予以警告,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