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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0970075532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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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人員應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
    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
    知識價值,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會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應於年度開始前,將研究計畫項目表送
    秘書室轉陳主任委員核定。秘書室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委由中華農學會
    農業資訊服務中心,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如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五、本會秘書室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確認本會
    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並函送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六、本會秘書室得視需要,向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查證研究發展工作
    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七、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
    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八、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
(二)公開表揚。
(三)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四)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九、本會所屬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規定及相關法令,訂定研究發展相
    關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