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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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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
分局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規劃課。
二、治理課。
三、保育推廣課。
四、農村營造課。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第 5 條
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
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
三、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處理之勘查及規劃。
四、水土保持工程技術研發及應用。
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六、土石流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七、易致災地區掌控、重機械待命作業之勘查、規劃、聯繫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規劃事項。


第 6 條
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四、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五、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
    定等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六、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
七、其他有關水土保持治理事項。


第 7 條
保育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山坡地保育、植生綠化、安全排水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設計及執行。
二、水土保持教育、宣導與推廣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執行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四、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及調查之執行。
五、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
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宣導、協調及聯繫。
七、其他有關山坡地保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農村營造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建設計畫之調查、規劃、執行及聯繫。
二、農村風貌與生態景觀資源調查之執行及聯繫。
三、農村實質建設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農村營造人力培育計畫之執行、聯繫及輔導。
五、農村體驗與多元化行銷之協調、聯繫及推動。
六、農村風貌型塑與綠美化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