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農民契作種植飼料
玉米,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契作田區資格條件
(一)申辦契作獎勵田區以 83 年至 92 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
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
案或符合現行國產雜糧保價收購資格之農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
如次:
1.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
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2.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提供之 82/83 年至 92/93 年期契
作資料認定。
3.保價雜糧田區:以上一年同期依規定申辦國產雜糧保價收購之農
地認定。
4.參加「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以 83 年至 85
年稻田轉作補貼清冊認定。
(二)河川地種植飼料玉米需符合水利法及河川地使用相關管理法規規範
。
(三)鄉鎮契作面積應達 20 公頃以上,未達 20 公頃者,鄉鎮農會得洽
鄰近鄉鎮農會共同辦理契作事宜,契作面積併計。
三、辦理方式:同一鄉鎮農會得同時辦理契作獎勵及保價收購業務,惟個
別農民僅能就契作獎勵措施與保價收購雜糧擇一辦理。
四、獎勵標準:飼料玉米繳售數量每公頃達 4,500 公斤者,核發契作獎
勵每公頃 45,000 元,惟花蓮、台東地區飼料玉米最低繳售數量每公
頃達 3,000 公斤者,核發契作獎勵每公頃 45,000 元;繳售數量未
達規定標準者,按實際繳售數量比率核發契作獎勵金。
五、各地區契作飼料玉米申報、種植、抽查、勘查及繳售期間詳如附件一
。
六、申報及審核
(一)申報作業
1.契作飼料玉米申報作業應與種稻、輪作、休耕、保價收購雜糧以
農糧網路資訊系統同時辦理,由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
農會申辦。
2.農戶申報應填具申報書(格式一),並由農會依據「資料檔」所
列基期年等資料加以審查,如有不符應通知農民提供有關證明文
件(影印本)予以更正,資格不符者,不得列入契作獎勵。
3.鄉鎮農會共同辦理契作者,由當地農會各自受理申報、資格審查
、勘查後,將契作清冊資料一份送交統籌之鄉鎮農會彙辦。
(二)出入耕處理
農戶之耕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在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申報,並
由戶籍所在地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申報種植契作飼料玉米面
積移送表」(格式二)四份,一份留存,其他三份連同農戶申報書
影印本二份,分送耕地所在地農會,耕地所在地農會收到他鄉鎮農
會所送之移送表及申報書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耕地實際種植情
形,並於勘查結果欄核章後,一份留存、一份連同原移送表送戶籍
所在地農會、另一份送當地分署。耕地所在地農會不願代為勘查時
,應由分署協調妥善處理。
(三)面積更正
農戶實際種植面積與申報內容有所變更時,應於規定勘查日期結束
前(詳附件一)向原申報農會辦理更正(依格式一),但經勘(抽
)查發覺者,均不得再補辦,並依規定辦理。
(四)抽查
農會於農民申報契作飼料玉米結束後 10 日內,將電腦隨機產生之
抽查清冊(抽查比例為 3 %)移送耕地所在地鄉鎮公所並副知當
地分署(辦事處),鄉鎮公所於收到清冊(格式三)後 1 個月內
完成抽查工作,申報契作飼料玉米農地不得種植水稻,對於抽查不
合規定之面積應予扣除,並將抽查結果分送農會及本署當地分署(
辦事處)。
(五)勘查及查對
1.農會應於飼料玉米收穫前一個月,依抽查後之資料逐筆勘查飼料
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格式三)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
2.勘查時應注意飼料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已廢耕或無種植等
勘查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3.分署(辦事處)於接獲勘查結果後,應會同縣市政府就勘查清冊
抽覆查 3 %,並督促鄉鎮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七、銷售事宜
(一)農會應輔導農民辦理契作飼料玉米及協助銷售予飼料業者供製飼料
,銷售價格由農會與承購廠商議定,並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
(二)銷售契約內容應明訂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倉儲損耗及提貨期限等
相關事宜。
八、獎勵金匯撥
農民契作獎勵金每公頃獎勵上限 45,000 元,由農會依勘查結果及農
戶繳售飼料玉米數量填具契作獎勵金發放清冊(格式四),送本署當
地分署(辦事處)審查後,據以核撥至相關農會設置之「水旱田輪作
休耕資金專戶」,農會並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金轉入農戶設在
農會信用部之存款帳戶內。
九、業務手續費
農會業務手續費每期作每公頃 1,500 元,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款 5
0 %由農會按契作面積資料掣據連同契作清冊,逕向本署當地分署、
辦事處請款,第二期款 50 %於銷售廠商提貨後,另掣據連同銷售合
約影本及廠商提貨證明資料,向本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辦理請款。
十、違反規定之處理
(一)經查農民虛報種植面積之處理方式:
1.同一筆農地全部申報不實者,除當期作不核發契作獎勵金外,該
筆農地停止一期作辦理契作獎勵與各項保價收購直接給付資格之
處分。
2.同一筆農地部分面積申報不實者,申報不實之面積不予核發獎勵
金,及不予處分;惟免予處分僅限於第一次被查獲違規時適用,
嗣後該農戶如未按實申報,應依第1款之處分辦理。
(二)農民未依規定期間種植及繳售契作飼料玉米,不予核發契作獎勵金
。
十一、遭受天然災害之特別處理方式:
(一)已逾種植期之飼料玉米田區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縣市政府、鄉
鎮公所、農會、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或辦事處會同勘查認
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獎勵每公頃 45,000 元,不受最低繳售
數量之限制。
(二)種植期內之飼料玉米田區遭受天然災害,農會應即輔導契作農戶
辦理補植、復耕作業,嗣後並應依規定核發契作獎勵。
十二、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另函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