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瑪格麗特菊(Argyranthemum frutescens L.
)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地區。
(二)栽植時期:十月。
(三)檢定材料: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十月間提供檢定品種及
對照品種六至八公分,未開花且發根良好之七十二格穴盤扦插苗各
三十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
受主要病蟲感染,及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修剪之處理。
(四)栽植環境:於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採十二公分塑膠盆栽植,如
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
理。
(五)栽培管理:依瑪格麗特菊慣行栽培法進行。
(六)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調查二十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瑪格麗特菊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