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為辦理公糧稻穀專倉保管作業,以增加公糧撥售管道與銷售收入及
降低營運成本,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專倉保管公糧業者(以下簡稱專倉業者)之選定:
(一)分署於每期公糧收購前,函文調查轄內公糧業者辦理專倉保管業務
之意願及數量。
(二)具辦理意願之公糧業者,應於調查函發文之日起二星期內,將「公
糧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書」(附表一)函送分署。屆期未申辦,
分署不予受理。
三、專倉業者經收、保管、撥售業務之執行作業如下:
(一)經收作業:
1.專倉保管公糧稻穀之經收對象、數量、價格,應符合收購公糧稻
穀相關規定。
2.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類
型
|
性
狀
|
最低限度
|
最 高 限 度
|
容重量
(公克/公升)
|
水份%
|
夾雜物%
|
碾成糙米品質
|
熱損害粒%
|
發芽粒%
|
被害粒%
|
異型粒%
|
碎粒%
|
白粉質粒%
|
未熟粒%
|
未變糯粒%
|
稉稻
|
粒型均一,光澤鮮明穀粒充實飽滿
|
530
|
14.5
|
0.5
|
0.5
|
1.0
|
5
|
5
|
4
|
7
|
15
|
-
|
秈稻
|
490
|
14.5
|
0.5
|
0.5
|
1.0
|
5
|
5
|
8
|
5
|
15
|
-
|
圓糯
|
510
|
14.5
|
0.5
|
0.5
|
1.0
|
5
|
3
|
3
|
-
|
10
|
4
|
長糯
|
480
|
14.5
|
0.5
|
0.5
|
1.0
|
5
|
3
|
6
|
-
|
10
|
4
|
3.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堆儲方式,專倉業者應於「公糧稻穀專倉保
管申辦意願書」內敘明,未經分署同意者,不得使用太空包、棧
板堆儲或以低溫筒等方式儲存。
4.以太空包或包袋堆儲者,得依照繳售公糧稻穀包裝袋作業規定,
請領包袋補助費用。
(二)保管作業:
1.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應與一般經收公糧稻穀區隔及分堆儲放,
並立標示牌。
2.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使用太空包、棧板堆儲或以低溫筒等方式
儲存之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太空包、棧板堆儲者,應儲放於非列管倉庫。但倉容無虞
且經分署同意者,得儲放於列管倉庫。
(2) 以太空包或棧板堆儲時,每包(棧板)重量(淨重、毛重或棧
板重量)應於附表一內加以註明。分署稽查時應隨機抽磅百分
之五數量,每包(棧板)平均重量容許正負百分之五誤差,並
以查點包數(棧板)乘每包(棧板)平均重量計算倉存數量。
(3) 另經分署同意以低溫筒儲存時,得以散裝方式保管者,應設置
測溫設備,以確保稻米品質。
(三)撥售作業:
1.專倉業者得於當期作全臺灣地區收購公糧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向分署申購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並須於分署查定完成後始可提
領。逾期分署不再受理申購。
2.撥售價格:按分署收到申購書收文當日之前一個月當地直轄市、
縣(市)稻穀平均價格加百分之一計算,且不得低於當期作輔導
收購價格。
3.專倉業者申購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應填具「專倉保管公糧稻穀
申購書」(附表二),向當地分署申請。分署得視所轄經常糧撥
售需求、稻米安全存量等因素,保留同意撥售與否之權利。
4.分署收到申購書後同意撥售者,應即核定單價及數量,並通知申
購之專倉業者三日內繳清價款,俟價款繳清後,填發糧食出倉單
交由其依規定期限提領。
5.專倉業者申購繳納之價款,以匯款或行庫(含農會)簽發之即期
本票、匯票、保付支票為限。其票據應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區分署」抬頭及劃線,價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
五入方式計算。
6.專倉業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或繳納價款者,喪失申購該批稻穀
之資格;分署得就未申購之稻穀,辦理標售一次;專倉業者應於
申購期限期滿後一個月內,將未售出之稻穀烘乾至水分含量符合
公糧稻穀驗收基準,且經分署驗收合格後,堆儲於列管公糧倉庫
;無倉容可供堆儲者,由專倉業者出具切結並加設出料口之管制
設備報經分署同意後,續儲於低溫筒倉;保管費比照一般平倉公
糧支付。
7.未依規定期限申購或未全數申購之專倉業者,作為下期申辦同意
與否之參考。
8.撥售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以調節民食—專倉保管銷售列帳。
四、報表之填送:
(一)分署應於專倉保管申辦期限結束後三日內,將轄區專倉業者「公糧
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彙整表」(附表三)函報本署備查。
(二)分署應於當期作公糧稻穀倉儲數量查定後三日內,將轄區專倉業者
「專倉保管公糧稻穀經收情形」(附表四)函報本署備查。
(三)每期於撥售結束後,分署應將「專倉保管公糧稻穀撥售情形」(附
表五)函報本署備查。之填送:
五、查核作業:
(一)分署辦理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倉存數量查定時,應查核該等稻穀品
質、水分、包裝、重量是否符合規定,及是否與一般經收公糧稻穀
區隔及分堆儲放,並立標示牌。
(二)對於專倉業者已申購及未申購之專倉保管公糧稻穀,分署應查核其
是否予以區隔及分堆儲放;未申購部分應立標示牌,並應於規定期
限內將水分含量烘乾至符合公糧稻穀驗收基準。
(三)未申購之專倉保管公糧稻穀報經分署同意續儲於低溫筒者,分署應
不定期查核其低溫筒出料口管制設備是否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