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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71036503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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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準如下:
一、每案申請審查一項至五項產品:新臺幣五百元。
二、每案申請審查六項至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案申請審查十一項至二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每案申請審查二十一項以上產品: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