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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0289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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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基期年檳榔產業專案種植
    農戶之資料,並顧及檳榔產業農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之作物項目為檳榔及其佐食作物荖花
    、荖葉、荖藤四項作物。


三、受理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申報之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申報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之農戶,於前點所定申報期間內,應填具
    專案種植登記申報書(附表一),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委託經營契
    約書或租賃契約,向實際生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下
    簡稱公所)辦理種植登記申報。逾期申報者,不予受理。
    前項檢附之文件應提出正本,並於驗畢後發還。


五、本要點所稱農戶,指實際從事檳榔產業生產之自然人。
    前點所定申報書,應核實填載農戶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土地坐落
    、作物項目、定植時間及申報面積事項。


六、受理申報之公所應指派專人協助農戶填寫申報書,並就其申報書填載
    內容完成書面審查及按季完成統計後,據以隨機抽選申報案件百分之
    三辦理現地勘查。現地勘查完竣後,再按其作物項目填寫鄉(鎮、市
    、區)專案種植登記申報彙整表(附表二)後,陳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公所陳報之各季資料後七日內,邀集
    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抽查小組辦理抽查。隨機抽查之比率為轄
    內鄉(鎮、市、區)總數百分之二十,再就該鄉(鎮、市、區)按季
    申報之戶數抽選百分之三,並據以填寫專案種植登記申報抽查表(附
    表三),完成抽查後應填寫專案種植登記申報彙整表(附表四)並報
    本會備查。
    前項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應退回公所重新查核,公所
    應於接獲後十五日內再次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八、本會於完成資料審核後,應建置基期年檳榔產業農戶基本資料,俾利
    各項相關輔導政策之執行。


九、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之受理申報、查核及資料建檔之作業程序,如
    附件。


十、依本要點規定辦竣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之土地,且經本會公告為農
    業天然災害救助地區者,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予以救助。未
    辦理專案種植登記者,不予救助。


十一、依本要點規定辦竣檳榔產業專案種植登記之土地,得申請辦理檳榔
      園廢園轉作事宜。


十二、依本要點辦竣專案種植登記之農戶,得優先適用本會實施之各項輔
      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