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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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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赴印度洋作業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之一百噸以上漁船應遵守一百噸以上
    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
    項之規定。


三、赴印度洋海域(如附件)捕撈鮪旗魚類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以
    九十六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在印度洋作業,
    或承受九十二年以後經本會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在印度洋滅失之漁
    船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或改造漁船者為
    限。


四、九十七年赴印度洋作業漁船之分組及船數設限如下:
(一)大目鮪組。
(二)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以下稱兼營組)。
(三)長鰭鮪組。


五、九十七年赴印度洋作業漁船,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向台灣區
    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稱鮪魚公會)提出申請,由鮪
    魚公會彙整後,報送本會漁業署核定。各作業組別登記條件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九十六年印度洋大目鮪組漁船為限。
(二)兼營組:以九十六年印度洋大目鮪組,或兼營組漁船為限。
(三)長鰭鮪組:
      1.九十六年經本會核准之印度洋長鰭鮪組漁船。
      2.原經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印
        尼流網漁業合作,含經核准於九十七年起繼續經營延繩釣漁業者
        。
      3.承受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期間,經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在印度
        洋滅失之漁船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
        或改造漁船。


六、各組漁船應依下列作業水域範圍作業,未經核准不得跨水域作業:
(一)大目鮪組:南緯十五度以北水域為限,但在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期間,漁業人於報本會備查後,漁船得赴東經六十二度以西、南緯
      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或六月至九月期間報經本會經核准後,漁船
      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二度以東水域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二)兼營組:未參加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或阿曼等國漁業合作者,六
      月至十月需在南緯十五度以南、東經六十二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作
      業。但六月至九月期間,漁船得經核准後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
      經六十二度以東水域從事捕撈南方黑鮪;或經核准參加印度、伊朗
      、巴基斯坦或阿曼等國漁業合作者,漁業人於報本會備查後,得在
      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或阿曼等國之經濟水域內作業。
(三)長鰭鮪組:南緯十五度以南水域。但經核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合作
      漁船,其作業水域以印尼同意合作之印尼經濟水域為限。
(四)各作業組別漁船經核准參加沿岸國漁業合作者,在漁業合作期間漁
      業人於報本會備查後,得在沿岸國之經濟水域內作業。


七、為因應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實施魚種配額管理制度,或整體漁獲
    使用情況,本會得適時調整公告各作業組別漁船數及各魚種配額量。


八、大目鮪年度漁獲限額除保留百分之五作為控留配額外,其餘由各作業
    組別漁船依下列原則使用:
(一)九十七年全年大目鮪組及兼營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限額量如下:
      1.大目鮪組:二二○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1)經核准參加印度、阿曼、巴基斯坦或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
          或經核准捕撈南方黑鮪者,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一一○噸。
     (2)經核准捕撈撈南方黑鮪,且同時參加印度、阿曼、巴基斯坦或
          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者,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八○噸。
      2.兼營組:一一○噸。
(二)長鰭鮪組:由全組漁船共同使用五○○噸大目鮪意外漁獲配額,且
      單船全年度意外漁獲大目鮪不得超過二○噸。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
      合作者,倘意外漁獲大目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三)鮪魚公會得視漁船參加印度、阿曼、伊朗、巴基斯坦漁業合作船數
      及整體大目鮪漁獲限額使用情況,統籌調配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分
      配他漁船使用,並報本會備查,或由本會另行調整漁獲限額。
(四)九十七年度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該船核准出港作業日起依實
      際作業天數等比例核給配額:
      1.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未作業者。
      2.依第三點新建漁船,並於九十七年下水出海作業者。
(五)長鰭鮪組漁船,大目鮪配額係屬意外捕獲使用,當單船大目鮪意外
      漁獲限額用罄時,倘再有意外漁獲大目鮪時,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
      填報於速報表,並不得釋出供其他漁船使用,有賸餘時,由本會收
      回。
(六)大目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配額使用已逾一一○噸後,始申請赴印
      度、阿曼、巴基斯坦或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者,其年度大目鮪
      配額為一一○噸,配額不足者,得調整取得他船多餘配額使用。倘
      配額經調整後仍不敷原使用量者,自九十八年度本船大目鮪配額扣
      回超捕數額。


九、為進行印度洋大目鮪漁場釣獲率試驗及資源研究,大目鮪漁場釣獲率
    試驗及相關資源研究,由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依九
    十六年大目鮪組漁船漁獲量區分為高、中、低三組各協調一艘,並於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提送三艘印度洋洋大目鮪組漁船為全年調查
    試驗漁船。調查試驗漁船應完成漁獲清艙出港後於海上期間全程搭載
    本會指派之觀察員。調查試驗漁船應依本會指定進行資料蒐集及樣本
    採樣。
    為獎勵大目鮪組漁船從事調查試驗工作,漁船於調查試驗期間,其單
    月大目鮪漁獲量倘高於大目鮪組單船年度大目鮪配額月平均量時,本
    會依漁船實際捕撈量核實發給調查試驗船大目鮪冷凍漁業證明書。


十、各作業組配置觀察員之船數包括前點三艘船數,應達各作業組總船數
    百分之五以上,並接受本會指派接受觀察員登船,漁船因故無法依序
    接受觀察員登船,漁業人須事先洽妥其他尚未接受觀察員登船之同組
    別漁船相互替換,並報鮪魚公會層轉本會核准。倘仍無其他漁船可相
    互替換時,漁船仍依序並按指定時間接受觀察員登船,未依指定時間
    接受觀察員登船者,漁船應停止作業進港,並俟觀察員登船後,始能
    出港作業。


十一、本會因基於國際漁業組織限制或管理需要,於必要時得限制在印度
      洋海域從事鮪旗魚類作業之延繩釣總船數,並於實施限制時,優先
      考量下列項目:
  (一)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無違規紀錄者。
  (二)於印度洋海域之作業實績(依作業情形紀錄表累計實際作業天數
        )。
  (三)歷年作業情形紀錄表繳交情形。
  (四)已裝妥監控系統,且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之日數。
  (五)使用漁獲回報軟體並透過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至對外漁協之日數
        。
  (六)曾接受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且配合度良好者。
  (七)配合標誌放流回報之件數。
  (八)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定之限制或管理事項。
  (九)其他經本會公告事項。


十二、漁船漁獲之鯊魚,在該批漁獲物進行海上轉載及進港時,鯊魚鰭與
      鯊魚身(處理後)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且鯊魚如係活體
      ,應予釋放,並記載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漁船漁獲之鯊魚,在該批漁獲物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
      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
      漁船於進出港時,應向港口國政府有關機關申報進港及離港時之船
      上鯊魚身與鯊魚鰭重量,及漁船在港時之鯊魚身與鯊魚鰭卸魚量。
      船上應保存港口國政府核發之相關文件影本至少一年。


十三、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水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使用避鳥繩,並至少
      備妥一套備品。避鳥繩之規格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避鳥繩之長度為一五○公尺以上,位於水面上之繩段部份應為結
        實且色彩鮮豔之繩索。
  (二)避鳥繩應以堅固之筒形轉環繫於船身,飄帶應使用色彩鮮豔之材
        料製作,且懸掛位置應剛好在水面上。
  (三)各組飄帶最大間距為五至七公尺,飄帶數量應視漁船下鉤速度調
        整,下鉤速度為十節時,需三組飄帶。
  (四)避鳥繩應懸掛於船上之固定桅桿上,並確保使鳥繩不會和漁具糾
        結,且避鳥繩之飄帶應越過水中餌鉤之上方。


十四、未經核准擅赴印度洋捕撈鮪旗魚類或違反第六點者,處漁業人及船
      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
      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
      員手冊。


十五、違反第十二點或第十三點規定者,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
      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本會並得召訓船長;情節重大者
      ,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