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茄科(Solanaceae)之矮牽牛屬(Petunia Juss.
)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
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地區。
(二)檢定材料:
1.種子系之品種,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送
檢種子系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六百粒,並於隔年提送一
批與前年不同批號來源檢定品種之種子,供品種穩定性檢測(需
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送檢之種子需純正及健康,發芽率需百
分之六十以上。
2.營養系之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二月提送檢定品種及
對照品種各三十五株,株高六公分至八公分之七十二格穴盤頂梢
未開花扦插發根苗。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無
病蟲感染及不能經任何處理。
(三)栽植環境:於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採十五公分塑膠盆栽植,如
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
理。
(四)栽培管理:依矮牽牛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調查二十株。
五、試驗期間以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
構提請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矮牽牛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
員會審定之。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