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約聘僱人員之評核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會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為限,不包括代理現職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或其職務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之聘僱人員
。
三、約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應辦理評核獎懲,其評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評核:係指於本年度內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所作之評核。獎勵
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年終評核:係指任現職至該年度終了滿一年之評核。
(三)另予評核:係指任現職至該年度終了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以上之
評核。
(四)專案評核:係指平時有得予解聘之重大過失,隨時辦理之評核。上
開評核表格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各級主管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對所屬約聘僱人員平時之優劣事蹟記錄
於平時成績評核紀錄表。平時評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評核評定分
數之重要依據。
五、年終評核及另予評核應按受評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
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工作:指工作質量、時效、協調溝通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指品德操守是否良好,占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指學識經驗及見解是否能勝任工作之需要,占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指對應辦業務是否有創見,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占百分
之十五。
六、年終評核及另予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
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七、年終評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一報酬薪點,並作為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晉一報酬薪點,並作為續聘(僱)之參考。連續二年考列乙
等,留原報酬薪點。
(三)丙等:留原報酬薪點。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不續聘(僱)。
(四)丁等:不續聘(僱)。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或丁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
蹟及理由。
另予評核結果列丙等以上者,留原報酬薪點;列丁等者,不予續聘(
僱)。
八、參加年終評核或另予評核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評列乙等以上或甲等:
(一)不得評列乙等以上之情事: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曠職連續達三日或累積達五日。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
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二)不得評列甲等之情事: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
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另予評核人員按任職月數比例計算。
九、已晉支原聘(僱)計畫最高報酬薪點者,年終評核雖經考列乙等以上
,亦不予晉報酬薪點。
十、約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評核,予以
解聘(僱):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結果。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
十一、年終評核及另予評核均於每年十一月底先由其服務單位主管辦理初
評,送由人事室彙整提送本會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簽報主任委員核
定。
專案評核準用前項程序辦理。
十二、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