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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約聘僱人員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136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人事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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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約聘僱人員之評核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會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為限,不包括代理現職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或其職務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之聘僱人員
   
 
 
三、約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應辦理評核獎懲,其評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評核:係指於本年度內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所作之評核。獎勵
      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年終評核:係指任現職至該年度終了滿一年之評核。
(三)另予評核:係指任現職至該年度終了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以上之
      評核。
(四)專案評核:係指平時有得予解聘之重大過失,隨時辦理之評核。上
      開評核表格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各級主管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對所屬約聘僱人員平時之優劣事蹟記錄
    於平時成績評核紀錄表。平時評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評核評定分
    數之重要依據。
 
 
五、年終評核及另予評核應按受評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
    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工作:指工作質量、時效、協調溝通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指品德操守是否良好,占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指學識經驗及見解是否能勝任工作之需要,占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指對應辦業務是否有創見,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占百分
      之十五。
 
 
六、年終評核及另予評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
    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七、年終評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一報酬薪點,並作為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晉一報酬薪點,並作為續聘(僱)之參考。連續二年考列乙
      等,留原報酬薪點。
(三)丙等:留原報酬薪點。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不續聘(僱)。
(四)丁等:不續聘(僱)。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或丁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
    蹟及理由。
    另予評核結果列丙等以上者,留原報酬薪點;列丁等者,不予續聘(
    僱)。
 
 
八、參加年終評核或另予評核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評列乙等以上或甲等:
(一)不得評列乙等以上之情事: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曠職連續達三日或累積達五日。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
      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二)不得評列甲等之情事: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
      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另予評核人員按任職月數比例計算。
 
 
九、已晉支原聘(僱)計畫最高報酬薪點者,年終評核雖經考列乙等以上
    ,亦不予晉報酬薪點。
 
 
十、約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評核,予以
    解聘(僱):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結果。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
 
 
十一、年終評核及另予評核均於每年十一月底先由其服務單位主管辦理初
      評,送由人事室彙整提送本會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簽報主任委員核
      定。
      專案評核準用前項程序辦理。
 
 
十二、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